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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税负”便宜了谁

来源: 中国青年报·吴学安 编辑: 2002/04/03 00:00:00  字体:

  在今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结束时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总理就国内两极分化问题回答日本共同社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在执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扶持低收入群体。除了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来缩小贫富差距以外,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税收。通过税收政策来扶持这一部分还没有富起来的人民群众。我相信,在一个时期以后,这种贫富差距扩大现象最终会得到解决。

  几千年来,贫富不均就像一个幽灵,变着花样在中国大地上显现、演变着,就像任何事物从量变到质变一样,贫富差距一旦扩大到多数人难以承受的程度,势必会发生社会动荡。基尼系数反映收入分配的差异程度,0.4是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它意味着40%的财富集中到了1%的人手中,超过0.4即进入分配不公平的区间。有报道说,中国目前基尼系数已高达0.39,离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只有一步之遥,尽管国内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数据存在疑问,但无论如何,中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政府运用税收杠杆来调节贫富差距就成了弦上之箭,势在必行。

  然而,相关报道却让人匪夷所思:目前国内个人所得税8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北京市2001年1至8月,征收个人所得税52亿多元,其中90%来源于工薪族。也就是说,占有将近40%财富的那1%的人,并未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力,而高收入者却有很多该缴的税漏缴了。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从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富裕起来,而不是鼓励人们不劳而获出发,通常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薪阶层的劳动收入理应采用较低的累进税额或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对高收入者的经营性收入则应课以更高的超额累进税额。但现实情况却是,国内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这就是说,工薪阶层劳动收入的累进率最高,达到45%;个私企业主的经营性收入次之,为35%,而食利者最低,仅为20%。这无疑使得人数众多但收入有限的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冤大头”。

  个人收入所得税是调节贫富不均的一种手段,其立法宗旨是为了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防止贫富悬殊过大。但现行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法,却严重背离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使个人所得税法“劫富济贫”的本意落空。这暴露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完善。因此,尽早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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