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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来源: 编辑: 2006/04/04 00:00:00  字体:

  一、负所得税理论研究现状20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研究却达到了一定的水平。60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一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用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分析,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一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一)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一项对那些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一种税,它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而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政府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则。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6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400元。如果该成员税前收入为700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300元,以此类推。如果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1000元,则负所得税(政府转移支付额)为零,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

  (二)负所得税的收入效应

  低收入个人在取得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水平将有所提高,产生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闲暇变得更为昂贵,随着收入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消费闲暇,即他将额外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购买闲暇。由于引入负所得税计划,个人的收入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其闲暇时间相应延长,他的福利水平可能大大提高。基于负所得税移动了受益者的预算线,使受益者在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后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无差异曲线,整体福利水平增加。

  (三)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

  负所得税也可能表现为替代效应,提高劳动的相对价格。在没有负所得税的情况下,低收入者每增加1元,其总收入就多1元;但在负所得税情况下,他收入每增加1元,负所得税补助减少t元,即总收入增加了(1-t)元,这将导致当事人以闲暇替代劳动,产生替代效应。尽管负所得税使得受益者位于较高的无差异曲线上,福利水平提高了,但受益者的货币收入以及政府的转移支付均有所下降。由于受益者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其边际替代率亦较低,即负所得税的替代效应是不明显的。整体而言,负所得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改善了整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二、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制度,其适用范围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且针对的对象在客观上是平等的。如果制度的本身具有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制度的实施结果必然出现不确定性,必将影响制度的公平性。

  (一)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所得税制度的安排是以“公平性”为出发点,按照“量能负担”原则,对企业和个人所得进行调节,目的是减少收入悬殊。目前我国现行所得税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制虽经多次调整与完善,但就个人的所得税而言,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劫富”不“济贫”,调节有限。作为收入政策,个人所得税按纳税能力大小设计赋税标准,亦即其主要对富人产生较大的分配效应,对低收入者却缺乏影响力。如果一个人的应税所得在起征点以下,则增加扣除、加大宽免、降低税率等措施对该纳税人来说,均无实际意义。二是收入来源复杂,难以计征。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对于收入来源于同一个单位的,其约束机制是明显的,如果收入来源于多个单位,且都不足起征点的,则计征完全依赖于纳税人的高度纳税意识。三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附近不公平现象严重。尽管超额累进税率比金额累进税率的税负轻,但仍然不能克服其自身的不公平,尤其在临界点附近,税额的增长超过了应税所得的增长,与公平税负相矛盾。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作为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社会保障是对贫困家庭和穷人提供帮助,现行的保障制度包括的范围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贫困救济、残疾人救济、以及自然灾害救济等,尽管考虑的因素包括了诸多方面,但公平性仍显不足。首先,保障支付均有特定的项目和约束,保障对象本身具有确定性。事实上,一些贫困家庭因不属特定对象不能得到应有的资助,而另一些家庭保障水平高,但符合多个特定项目,而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助,从而形成新的不公。其次,纯粹的支付制度,会使劳动供给带来负面效率,社会保险有可能促使退休年龄的低工资收入者及早退休。如果低收入者在退休后,能够通过社会保障机制获得足够数额与其继续工作所获报酬基本相同,或者他所得到的养老金接近甚至超过他过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负时,社会保障机制可能导致“提前退休”,而医疗保险同样能致使“小病大养”、“无病呻吟”;而失业救济标准较高,救济时间过长,可能诱使一部分人“主动失业”。再次,存在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如假定一个贫困家庭补助的标准为年收入4000元,补助额为800元,当有甲乙两个家庭的年收入恰好分别为3900元和4100元,甲家庭经补助后的总收入为4700元,而超过了未补助的乙家庭的4100元,而形成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三)社会福利政策陷阱

  福利体制本身与它的市场经济基础相矛盾,给效率优先的市场经济体系带来许多新问题。一是社会保障费用的增加,会给财政收支带来压力。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社会保障费用负担过重是形成庞大预算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经济不景气时使国家不堪重负。二是福利要求高税收,令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削弱。福利的突出现象是老龄化严重,形成宠大的供养人口,支付日益增加的养老金,不仅要求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且在职劳动者的税收也要增加。三是失业率增加,“福利病”膨胀。自1990年以来,西欧主要国家的失业率一直在上升,其与福利制度不无关系。另外,福利作为收入再分配方式,没有起到一份收入带来一份效率的作用,国民生活行为更多地倾向于依赖国家,养成了福利病。

  无论是收入政策还是支出政策都有负面效应,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单独使用均会带来公平与效率的损失,为此,必须研究并解决它们的联系效应,即建立“收——支”内部联系,实现所得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

  三、负所得税理论模型

  负所得税制度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下面以图示说明。横轴代表税前所得,纵轴代表税后收入,E为均衡点,Ye为均衡收入,该点表示个人不向政府交税,政府也不必向个人提供资助。若个人收入高于均衡收入,如Yz>Ye,即进入正税区,个人应纳税额为(Yb2-Yb2‘);反之,若个人收入低于均衡收入,如Y1<Ye,即进入负税区域,个人可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额(Yb1-Yb’1)阴影部分为正税或负税支付区域即支付制度。

  (一)负所得税的理论框架

  1 最低生活保障收入(W)。指维持个人或家庭最低生活标准的收入,通常以家庭为核算标准,有两种方法供选择。一是根据家庭人口来确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二是根据每个人的年龄来决定整个家庭的最低保障收入水平,前者操作简便,后者更近公平。

  2 家庭应税所得(Y)。它是指一个家庭在应纳税期限内的所有所得,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所得。此项所得统计,采用个人申报、单位上报制度与定期检查制度相结合。

  3 税率或福利补贴减少率(r)。指等于最低生活保障收入与收支平衡时收入水平之比,即r= w/wo,于是负所得税的模型可表述为Yb=w-rY.从该式可以看出,一个家庭的应税所得越高,它所得到的现金转移支付就越少;但是,实际上额外收入每增加1元,现金支付的减少不会达到1元。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个人给予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所得,以缩小个人收入与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可以说,个人收入越低,收入补偿越大;若个人收入为零,他得自政府的这项补偿则最大。

  (二)负所得税的特点

  1 效率提高。即福利水平提高。低收入个人在得到负所得税补助时,他的总收入将有所提高,产生了收入效应,在较高的总收入情况下,他可能同时消费更多的闲暇时间。由于引入负所得税机制后,个人的收入不仅提高了,且其闲暇时间也有所增加,他的福利水平可能会大大提高。

  2 公平分配。由于负所得税实行了自动累进机制,消除了定额补助下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现象与负激励作用,因而改善了社会保障机制,使公平和效率均有所提高。

  3 管理便利。计划使贫困救济在管理上更方便有效,它改变了现行福利制度中现金和物品救济并存,申请手续复杂等问题,同时又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连接起来,克服了社会福利政策与国家税制在管理上脱节的不足。

  4 标准统一。现行的社会保障有许多具体项目的约束,往往收入水平低而最需要补助的家庭得不到应有的补助。而负所得税仅就对象的收入水平为依据,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货币化;受惠者还可以按自己的偏好选购商品。

  在负所得税体制下,对低收入阶层来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对劳动供给的不利影响被大大缓解了,且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大大提高,其行政管理费用亦较低,实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良策”。但负所得税本身亦存在许多不足。如由于地区的差异,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负所得税制度;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变动,边际税率需要经常调整,以及福利制度的改善对工作意愿有一定的消极作用等。尽管负所得税制度的贯彻实施有一定的技术难度,但通过试点后予以推广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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