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企业避税方式与条件

来源: 仇俊林 编辑: 2006/10/10 10:03:02  字体: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采取一定的方法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和偷漏税有本质的区别,避税是在遵守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其税负,而偷漏税则是违法行为。产生避税现象的原因主要是:(1)纳税人竭力增大自己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使然;(2)税法存在缺陷和不完善。避税引起的直接经济后果表现在两个方面:(1)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2)破坏了经济活动环境,扰乱了经济活动秩序。否认避税的存在是不现实的,积极可行的方法是加强对避税的认识,并从纷繁的避税现象中找出税法不完善的症结所在,这样才能对症下药。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常用的避税方式主要有:

  一、利用某些税法条文的伸缩性和模糊性来避税

  这是因为税法所规定的某些条文在实际执行时可宽可严,弹性较大,纳税人采用一些简单的手法,就能轻而易举地实现避税;而有些条文则不够确定或不太完整,使人们可以对其有多种理解,在实际执行中模棱两可,而纳税人从对自身有利的角度来理解又能得到税务机关的默许或是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证伪,纳税人也就实现了避税。

  二、利用税法不完善来避税

  一般来说,税法本身具有原则性、稳定性和针对性的特征。这就决定了无论哪一种税收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不可能包罗一切,税法所涉及的具体事物与税法的原则性之间往往会出现某些不适;而从稳定性来说,相对稳定的税法和瞬息万变的社会实际情况也会出现不适,即使对法律进行完善修改,在时间上也会滞后;另外税法中的具体规定虽然一般都有针对性,但要使针对性达到全部对号入座的程度是办不到的。目前盈利企业通过收购亏损企业达到避缴所得税的行为;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进行避税的行为;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实现避税的行为;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实现避税的行为;房地产业中盛行的“以房换地”,通过降低房价和地价实现避税的行为等均与税法不完善有关。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为了保护民族工业,为了经济结构更为合理等,国家往往会制订一些优惠政策来鼓励、扶持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特殊企业的发展。在所有的优惠政策中,最重要的可能是给予企业减免税,这本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方法,但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的“双轨制”,也因此为纳税人避税创造了条件。利用优惠政策避税常见的方式有:(1)改变企业核算形式。主要由独立核新改变为非独立核算,利用两个经济实体之间的结合部管理比较薄弱的环节,从中逃避税收。(2)不断改变企业性质,频繁 变换经营方式。利用国家对福利企业减免税,对高新技术产业减免税,对新开办企业减免税,对吸收下岗职工的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一年数次改名字、换牌子,更有甚者,有些只付给下岗职工或残疾人少量的补贴,让其在企业中挂个空名,而使企业收到少缴税的效果。有些企业则在经济开发出注册登记,实为空壳,而生产经营活动仍在原企业进行,却享受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3)搞假合资。最普通的是大陆驻外机构在当地办的公司又回大陆投资,某些人在境外兜一圈取得了护照就以外商的名义回国办厂,有的甚至一天也没出 去亦当起“外商”来,而有些集体企业故意把数以百万计的人民币换成美元,然后到境外找“老乡”,以“老乡”的名义回国投资,联合办厂,企业摇身一变成了合资企业,结果是损了国家,肥了个人。

  避税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也就是说,当税法等规定不够严密时,纳税人就有可能通过这些不足之处,实现自己的避税愿望。具体来说,促使纳税人进行避税的客观条件是:

  1当纳税人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税法规定有相应不同偏重和待遇的内容时,容易造成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企业利用税收内容的差异实现避税。如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及减免照顾,常常使企业利用这些税收优惠及照顾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2分属不同纳税对象的关联企业税负轻重不同,关联企业就会以税负轻重作为利润转移的导向, 把利润或收入向税负轻的企业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税法细则在内容上的具体、详细,为避税者创造了条件。由于避税正在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现象,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为了使纳税人少钻空子,税法细则的规定都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然而由于税法细则永远不会将与纳税有关的所有方面都十分全面而又详尽的予以规定和限定,它的完善和全面只能是相对的,税法细则不一定能把避税的通道全部堵死。

  4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及不同税项的交叉并立,使纳税人可以左右逢源,寻找最佳课税对象。我国现行增值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就基本上放弃了对劳务的征税,出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交叉并立,在实施中无法准确确定税收管辖权。其次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移的,如果国家对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采取不同的税率,就会促使纳税人利用这种转换进行避税。

  5征收方法上的漏洞也会避税开了绿灯。如对电子商务贸易的税收征管。

  只要国家税法不健全、不完善(而实际上又不可能健全和完善),避税就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税法及相关法规,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务管理等办法,尽可能地堵塞避税的途径。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