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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是否分拆先考虑综合税负

来源: 中税网 编辑: 2008/05/26 11:47:13  字体: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纳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代收或代垫的费用,但不含营业税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于是纳税人为了将代垫或代收的费用从应纳税营业额中分离出去,便成立全资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专门从事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的代理业务,以便这部分代理业务能适用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税率及应纳税营业额,从而降低相关的税负。就纳税人承担的特定税负来看,这种业务分拆行为不失为一种既简便又实用的方法。但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有时往往还是此消彼长的。税法的规定也是如此,纳税人在免去或降低某一税负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或提高另一种税负。所以纳税人在利用业务分拆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首先对业务分拆前后的综合税负进行全面的测算,然后再决定是否对业务进行分拆,以免事与愿违得不偿失,下面用一实例来加以说明。

  广厦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取得其开发的集美花园销售收入30000万元,除此外没有别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另按当地政府的规定,代有关部门收取天然气、有线电视、通信、自来水等初装和配套费3500万元(按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在该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发生财务费用3000万元(能明确分摊且可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管理和销售等费用2500万元,开发建设成本16006万元(含支付的地价)。广厦公司为了避免将代收费用并入应纳税营业额而增加税负,因此决定自己不代收有关费用,而由其全资子公司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来代收上述费用,取得手续费收入35万元。因而2004年广厦公司的税负为营业税=30000×5%=15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0×10%=150万元,由于代收费用仍含在合同金额中,因此印花税=33500×0.5‰=16.75万元。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扣除项目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印花税因已列入管理费,因此不允许扣除。广厦公司开发的集美花园的土地增值额为535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21.70%,由于土地增值率超过了20%而低于50%,因而适用30%的税率,所以广厦公司的土地增值税=5350×30%=1605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同),广厦公司当年可实现税前利润5245万元,所得税1730.85万元(5245x33%),净利润3514.15万元。

  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的有关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也就是说,广厦物业管理公司只需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应纳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其税负为营业税1.75万元(35×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75万元(1.75x10%),由于物业公司当年亏损所以没有所得税。因此广厦公司及其子公司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集美花园项目中的总税负为5004.53万元。

  如果广厦公司不将代理业务进行分拆,即由自己直接代收并计入销售收入,其他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则2004年广厦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33500×5%=16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7.5万元(1675×10%),印花税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负不变仍分别为16.75万元和1.93万元。土地增值税除适用业务分拆后的全部规定外,同时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关于“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厦公司代收并已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并据以计算增值率。因此,广厦公司的土地增值额为5157.5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18.20%,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0%,因此免缴土地增值税。

  广厦公司当年可实现税前利润6690.57万元,净利润4482.68万元(6690.57×67%),所得税2207.89万元。由于广厦物业公司未参与该项目的经营,因此广厦房地产公司的税负就是该企业母子公司的全部税负,其总税负为4069.07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和分析可以知道,广厦房地产公司将代理业务进行分拆后,营业税金及其附加虽比混业经营减轻了192.50万元,但综合税负却增加了935.46万元;如果不考虑所得税因素更是增加了1412.5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的分析计算,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当广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剔除代收费用的影响后,土地增值率仍小于20%时,应将销售和代理业务进行分拆,这样可以享受节约代收费用部分营业税的好处。当剔除代收费用的影响后,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率大于20%,而当加上代收费用后,土地增值率小于20%时宜将销售和代收两部分混业经营,这样纳税人虽然增加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负担,却可以带来节约土地增值税的好处,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远高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负,因而总体税负反而降低了。同时这个例子还再次告诉我们,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收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深入地理解筹划对象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及其对筹划对象的影响,并经详细而全面的测算后,然后选择使企业综合税负最轻的业务经营模式或方案。切忌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否则最终结果只能是顾此失彼得不偿失,“甚至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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