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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操作实施的国际借鉴

来源: 张宝婷 编辑: 2006/10/30 10:25:39  字体:

  一、各国出口货物退税的几种主要操作方式

  (一)年度免税管理

  适用于经常出口且信誉较好的出口商。由出口商根据上一年的出口实绩,向税收征管机关申请本年度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经审查后,企业凭免税批准证明,在当年额度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出口。超过免税额度指标部分,可逐笔办理免税申报,也可再申请追加免税额度。当免税购进货物未能出口时,企业要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

  (二)逐步申报免税额度。

  适用于新成立的公司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出口商根据签订的出口合同,逐笔向其所在地税收征管当局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经批准后(一般情况下是出口合同金额多少,批准多少),企业凭批准免税证明,在额度内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购进。

  (三)“免、抵、退”税方式

  出口环节免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实行按年度结算,上年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对个别亟需资金的企业经申请也可办理退税,但需提供银行担保书,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审核方可办理退税。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意大利。

  (四)“PLAFONDS免、抵、退”税方式

  这种方法适应于进、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基本平衡的进出口商。做法是将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即企业在年度内从国外进口货物时可填报免缴该批货物的进口增值税申请表,并附送有关单证,经所在地增值税办公室确认后,到海关办理免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通过网络信息,将免缴税款与购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相冲抵。

  (五)“先征后退”方式

  一是生产商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必须先纳税,待产品出口后,对出口产品中原材料、零部件已缴税款先在生产商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予以退税。二是出口商为出口而收购的产品在收购时必须先纳税,产品出口后,再按进货发票所列已纳税额直接计算退还。执行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国家是智利和阿根廷。

  (六)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凡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宽窄,均对出口货物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税,并全额退还其进项税额。

  二、各国出口货物退税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尽管各国对出口商、生产商出口货物退(免)税采取的操作方式不同,但都从各自实际情况出发,其管理方法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税收管理体系完善

  出口退(免)税与征税、抵扣税工作一体化。如法国自上而下未设置专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的组织机构,仅将出口退税工作纳入正常的增值税征管范围,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意大利对进出口货物由税收检查服务中心、财政警察中心和海关共同实施检查,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各有侧重。

  (二)现代化信息网络健全

  许多国家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也是建立在较为严格的信息监控之上的。如意大利从1973年开始筹建财政部信息中心,经过20年的发展、改进和完善,形成了与全国各主要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海关、银行及各地机构)联网的信息中心,将所有企业和纳税人的相应税号输入计算机,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在这种监控条件下,出口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非常简便,只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国家也只增加了银行结汇单证。

  (三)退税指标弱化管理

  许多国家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单列退税指标,国家财政对出口退税没有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多出口。有的国家虽在年度预算中对出口退税单列指标,但在实际执行中也不向各地分配,约束力不强。

  (四)控管高效,处罚严厉

  有的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实地监管,有的国家在海关口岸监管现场派驻财政警察,对出口企业申请退税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方可办理退税。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检查期最长可达3年。出口企业想得到退税,必须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担保。同时对骗税行为予以严惩,一般要处2~6倍的罚款,严重的要判刑。

  主要参考资料:

  (1)周苏明、龚祖英《出口货物退(免)税实用手册》(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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