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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中期财务报告审阅问题

来源: 财会学习 编辑: 2009/07/29 11:11:03  字体:

  主编推荐:文对美国资本市场中期财务报告审阅制度的发展与现状进行了系统回顾,美国SEC在对中期报表审计与审阅的态度上曾一度摇摆。经过实证研究,审阅后的成本大大高于未经审阅,而且会加大公司与CPA的风险。此外,本文还对我国资本市场中的“自愿审计”“强制审计”“不进行审计”进行了研究。

         

     一、引言

  代理理论认为,审计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它能够缓解管理者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增加公司价值。Watts和Zimmerman(1983)以史证研究(非实证检验)的方法,列举会计发展史中的典型历史证据,支持了代理理论下的“审计需求动因”。 Watts和Zimmerman还分析了早期商业组织中审计的发展历史,其研究表明在1933年证券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年报审计以前,审计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审计是自愿产生的,它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目前,在西方包括在美国资本市场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介入普遍采用的形式是有限审阅(Limited Review)。审阅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提供的保证水平不同:①审阅只是一种消极保证(Negative Assurance),无法像审计那样发现所有对中期报告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而审计则是一种积极保证(Positive Assurance),其目标是对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②从具体的操作程序上来看,审阅只包括有限的询证和分析性复核,不必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必收集充分证据、也不必进行实质性测试。③从使用对象上来看审计报告需要提供给外部报表使用者,而审阅报告则不必对外公布,多用于内部,提交给公司管理当局或董事会。尽管如此,审计和审阅之间也存在着相似之处,西方文献中对中期财务报告审阅的研究对我们研究中国资本市场中期财务报告的自愿审计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以下部分,将对美国中期财务报告审阅的发展进行阐述,并揭示其对中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启示。

  二、美国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审阅的发展历程:处于不断争议中的制度变迁

  美国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审阅的发展经过了如下几个阶段:

  1.是否应该披露中期财务报告

  从1910年开始纽约证券交易所就一直倡导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会计学者们也较为支持中期财务报告,而以AI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代表的会计职业界却发表了相反的观点,在1936年的公告中,AICPA向国会和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季度盈余报告可能会误导投资者。

  1946年SEC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季度销售报告,但随之遭到了强烈反对,最终于1953年10月9日废止。而此后财务分析师却不断向SEC反映,中期报告的信息对他们而言非常重要,要求重新予以披露。迫于这种压力,1955年6月23日SEC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以9-K格式提交半年度利润表(Semi-annual Income Statement),这是上市公司第一次被强制性地要求披露中期报告。1962年4月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开始要求上市公司提交季度利润表,自此中期财务报告开始普遍流行,但是反对的声音却从来没有停止过。

  2.是否应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

  美国年度报告的强制审计始于1933年,但当时的社会认为没有必要考虑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介入。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报告逐渐获得更多的关注。从1973年开始,SEC对审计师介入中期财务报告的态度开始发生了变化。SEC于1970年10月28日发布的第9004号证券法解释令(Securities Act Release,SAR)认为季度报告不必进行验证(Certified)。而1973年12月12日发布的SAR No.10547则发生了转变,SEC在其中指出中期财务报告不必经过审计并不意味着也不必进行审阅。1974年12月19日发布的SAR No.5549则开始建议将中期数据添加到年度报告的附注中去,同时要求审计师应确信附注中的中期数据能够合理反映一年中的经营发展趋势,与公认会计原则保持一致。1975年4月17日SEC又发布了SAR No.5579,表明它将要求审计师对附注中的中期数据进行有限的追溯性审阅(Retroactive Review),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审阅的程序。最终SEC于1975年9月10日发布了第177号会计系列公报(Accounting Series Release,ASR),要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附注中包含中报数据,并要求审计师在年终审计时对这些数据进行追溯性地审阅。

  ASR No.177遭到了公司管理层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中期报告的审阅将会增加公司的成本,致使财务报告披露滞后。而SEC则坚持认为中期报告的审阅将会带来更大的效益,能够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可以改进中期数据的预测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然而SEC只是从主观判断上认为中期报告审阅的效益将会大于成本,并没有进行量化分析。而之后的实证检验并不支持SEC的这种观点。Alford和Edmons于1981年尝试着量化中期报告审阅带来的效益:改进预测能力和减轻收益平滑。他们将上市公司分为两组:审阅组与非审阅组,检验了审阅对中期盈余的影响,经过对比后并没有发现系统性的差异,由此认为审阅并不能改进中期财务报告的预测能力,也不能阻止收益平滑的发生。

  除了审阅会增加费用,推迟财务报告的披露日期以外,反对者们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理由:即外部投资者可能无法区分审计与审阅在担保水平上的差别,从而过于依赖经过审阅的财务信息,这将有可能增强审计师和上市公司的法律诉讼风险。

  3.是否应强制要求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及时审阅

  SEC在ASR No.177中更倾向于建议上市公司进行及时性审阅,也就是在提交季度报告之前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但对此并没有强制要求。崔迪威委员会(Treadway Commission)也建议进行及时审阅,理由是及时审阅可以规范管理当局的行为,使其在初始发现注销、利得、损失等非正常项目时就予以确认,而不会推迟到第四季度才予以调整,从而可以减轻年度盈余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可以降低财务报表欺诈发生的概率。1999年“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曾联合要求进行及时审阅,但这一建议遭到了许多管理者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及时审阅将会增加不必要的报告成本,推迟季报发布的日期。2000年3月SEC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中期财务报告之前要进行审阅,即强制要求进行及时审阅。然而争论之声仍未停止,为此实证研究学者对及时审阅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

  在美国,审阅和审计一般是一揽子交易,审计师在完成年终审阅后会一次性地收取审计费用,这将无法明确区分出因审阅特别是及时审阅而增加的成本,因此实证学者们多从中期财务报告滞后的角度来分析及时审阅带来的成本。Etrredge et al.(2000b)对此进行了检验,其结果显示当上市公司从追溯审阅转向及时审阅时,其季报披露时间会滞后三天,而对年报滞后没有显著影响。并且当季度报告中包含有非正常项目时,这种滞后会更严重,但同时也会减轻年报的滞后时间。

  4.是否应强制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报告

  SEC虽然强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但是却并没有要求其披露审阅报告。虽然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审阅报告仍然是有用的,但是在美国只有不到8%的上市公司披露了这一报告,有些审计师甚至不出具审阅报告。而SEC也曾于1989年进行了一项调查,主要是讨论是否有必要强制要求披露审阅报告,结果这一建议遭到上市公司和审计师的强烈反对。

  理论上来说,上市公司选择是否披露审阅报告仍然是一个成本效益相权衡的过程。审计与审阅虽然存在着担保水平的差异,但是市场能否辨别这种差异还不能确定。如果市场将审阅报告等同于审计报告,那么将会过于依赖审阅报告,这将会增加审计师和公司的诉讼风险。审计师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会建议上市公司不要披露审阅报告,甚至会通过提高审计收费来阻止上市公司进行披露,这说明表面上看是否披露审阅报告只是公司单方面的决策,而实际上却是公司与审计师共同协商的过程。

  5.美国学者的直接研究结果

  Chow(1982)从代理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公司聘请外部审计的动机。认为公司特征(主要包括管理层持股比例、公司杠杆和公司规模)将会影响:①管理当局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当局的持股比例越低,代理冲突越严重,代理成本就越高,管理当局聘请外部监督的收益越容易超出成本,此时越有动机进行自愿审计。②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比例越高,这类冲突越严重,代理成本也越高,此时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③公司规模越大,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而审计则是为了缓解这些冲突而存在的,因此这些公司特征也将影响外部审计的需求,当利益冲突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带来的收益将会大于成本,此时公司就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其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公司杠杆、以会计指标为基础的债务契约以及公司规模与公司进行自愿审计的可能性正相关,而由于受到当时的数据限制无法检验管理层持股比例的影响。

  Ettredge et al.(1994)认为上市公司购买及时审阅的需求是代理成本、其他监督机制和增加的审计价格的函数。其中代理成本又包括内部代理成本和外部代理成本,影响内部代理成本的因素主要有公司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以业务分部的数目和投资国外的资产百分比为计量手段)。影响外部代理成本的因素有:管理层持股比例、财务杠杆、发行新的债务或股票、行业特征以及公司规模。

  三、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及审计的研究现状与分析

  1.中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的发展

  我国于1991开始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3年国务院又分别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4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随后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在2002年的修订稿中用“半年度报告”取代了“中期财务报告”。

  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最早出现于1993年12月17日,当时的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有从事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1997年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了要求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①连续两年亏损的;②公司在1997年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③拟定中期分红(派发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④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此后,要求对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条件又发生了几次变动。2000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2000年修订稿)》对要求审计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连续两年亏损或被特别处理”这一条,增加了“募集增发”的条件。2001年7月9日出台的《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发行新股时应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情况。2001年11月30日出台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又要求恢复上市的公司对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2.针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涉及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较少。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喻少华、张立民(2005),陈玉清、郭传慧(2006)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但是二者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喻少华、张立民(2005)的研究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不仅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反而使其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高出未经审计公司的2%。而陈玉清、郭传慧(2006)的研究则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低于不进行审计的公司。之所以出现相反的情况可能是因为二者并没有区分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和自愿审计,从理论上来说强制审计的公司(特别是申请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以及恢复上市的公司)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而自愿审计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小,在此情况下将二者结合起来将无法得到一致的结果。

  此外,Haw et al.(2003)曾以1996年至1999年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进行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公司特征及其市场反映。他们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进行自愿审计与盈利能力和公司规模正相关,同非流通股比例负相关,说明管理当局会通过自愿审计来承诺其披露了更为准确可靠的信息,目的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

  四、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一个引人瞩目的研究领域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着非常独特的制度安排:对中期财务报告存在着强制审计自愿审计不进行审计三种情况。这样的制度背景给我们检验代理理论下的“审计需求理论”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好机会,使得我们可以通过检验自愿审计的公司治理特征及资本市场的反应,结合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背景,从会计学、审计学的视角提供新的经验证据支持。同时,对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及其市场反应的研究结果,也可以丰富企业理论和代理理论的内容。实际上,正如Coase所指出的,会计学者目前不应只是吸收企业理论来研究会计问题,会计理论本应为企业理论贡献力量。

  中国资本市场中,1993年12月17日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此后证监会又于1997年6月24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半年度报告应强制审计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有趣的是,伴随着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产生,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情况,从1996年到1999年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自愿审计的比例分别为13.7%、27.7%、30.0%、30.6%,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转引自Haw et al.(2003)],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Watts and Zimmerman(1983)的结论;但同样令人感兴趣的是,我们发现从2002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中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却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2002年、2003年、2004年各年的自愿审计比例为14.09%、11.56%、10.10%!如上的典型对比产生了如下一些很容易激发我们研究兴趣的问题:为什么一些上市公司选择进行自愿审计?假若公司特征将会影响审计需求,那么中国资本市场中进行自愿审计的上市公司具有哪些特征?自愿审计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自愿审计是否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如果自愿审计确实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靠性,那么市场是否已经感知到了这一点?

责任编辑:阿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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