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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失败的原因分析

来源: 王国海 编辑: 2010/08/09 15:55:51  字体:

  2008年度,中国证监会第十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审核了116家企业的首次公开募股(以下称IPO)申请。95家获得审核通过,21家则遭否决。本文对可能导致企业IPO申请失败的具体原因和情况作出归纳分析,希望给正在或将来准备IPO申报的企业提供参考。

  一、资产(金)来源

  (一)核心资产为“二手”设备。如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于2003年6月向厦门某首饰有限公司购买首饰制造专用设备一批,购置总价款为9510.56万元。而后于2003年6月8日和2004年12月,以评估后的价值对股份公司前身分别增资1700万元和7907.89万元。在2004年底增资完成前,该机器设备处于闲置状态。也就是说,作为公司核心资产的这些设备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实际参与公司营运的时间尚不足3年。

  (二)认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缺乏合理解释。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增资时,一次性拿出了3800万元货币资金,但没能对上述资金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二、依赖度

  (一)依赖单一供应商。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是一家德国公司,且采购量逐年上升,2007年更是高达94.47%的原材料来自这家德国公司。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的需要量大约是实施前的3倍。公司的原材料由于依赖单一的供应商使得其获取能力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

  (二)依赖前五名销售客户。据统计,在21家IPO申请被否的企业中,有7家企业存在销售客户高度集中的问题:一是这些企业报告期(指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下同)每年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所实现的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几乎都在50%以上,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了80%;二是有的企业存在依赖单一销售商的情况;三是有的企业存在依赖国内外贸公司出口的情况;四是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销售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三)依赖关联交易。如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所结售项目的开发用地均从关联方取得。由于项目用地取得时间较早,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成本较低,导致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毛利率不断上升。由于从关联方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尚未开发完,因此,上述影响仍将在报告期后继续。

  (四)依赖税收优惠。在21家IPO申请被否的企业中,有5家企业报告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的平均比例超过了30%,其中有一家企业2006年的这一比例甚至超过了60%。

  (五)存在同业竞争。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IPO前没有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打算用募集资金去收购大股东同业竞争的煤矿资产。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总资产为68.97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22.56亿元,而准备募集的资金总额高达94.63亿元,其中的88.27亿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93.28%)用于收购大股东拥有的某煤矿资产和业务,这一金额是公司发行前总资产的128%,大大超出了公司的现有生产经营能力。

  三、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一)关联交易缺乏公允性。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于2003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累计达214825万元。但就在同期,大股东却以更高的利率向该公司关联企业贷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又如某变压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无市场可比价格,无法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二)股权交易价格“内外”有别。如作为某变压器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B企业,其所持股份(股权性质为国有股)在2005年9月取得时的初始成本为0.67元/股。此后,B企业先后4次(最后一次转让时间是2007年2月27日)以0.67元/股的价格将这些股份转让到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手里。2007年4月7日,B企业又将所持300万股股份转让给某投资公司,转让价格为7.18元/股。在短短2个月内,相同股权的转让价格相差6.51元。

  (三)国有资产涉嫌低作价。如某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为改制重组进行的两次资产评估,均涉及重大资产减值。一次是38名自然人从控股股东手里收购控股权。资料显示,公司审计后的净资产为7964.27万元,评估后的价值则为5216.31万元,减值率为34.50%;另一次是控股权收归自然人后,股份公司收购原控股股东的全部资产。经查,原控股股东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872.72万元,调整后账面价值为1030.05万元,调整减值了3842.67万元。评估后价值为-908.95万元,评估减值了1939万元。也就是原控股股东4872.72万元的账面净资产,最终以-908.95万元成交。值得一提的是,招股说明书同时披露:截至2003年6月13日,上述股权转让所及工商变更登记时,38名自然人股东已向原控股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494.87万元,应付未付5250.03万元。招股说明书进一步叙述:因公司收购原控股股东全部资产,38名股东应付原控股股东的国有股权转让款5250.03万元转为应付公司。38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于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8日归还了上述欠款。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取得公司控股权的对价中的91.39%款项直到上发审会前一年才付清。

  四、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估计变更缺乏合理性。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吨煤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调整频繁。由于上述变更影响的利润金额很大,客观上影响了报告期利润的可比性,从而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利润变化趋势的判断。

  (二)会计核算不够稳健。如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占公司总资产比例偏大的情况下,采用了不够稳健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各账龄段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3%;1-2年5%;2-3年25%;3-4年50%;4-5年50%;5年以上100%)。

  (三)会计差错较多。如某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确认的收入最近2年相差1600万元和2400万元,分别占当期申报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80%和72%。

  (四)利润真实性缺少说服力。如某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06年的净利润分别为797万元、748万元,而2007年却高达7034万元,公司不能提供利润真实性、持续性的合理解释;又如某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净利润从2005年138万元增至2007年的3.7亿元,公司披露的理由难以让人信服。

  五、财务安全

  (一)资产负债率偏高且负债结构不合理。如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末、2006年末和2007年末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7.62%、75.87%和72.35%。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总额为58384.92万元,其中流动负债为57884.92万元,非流动负债为500万元,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高达99.14%。

  (二)应收账款余额偏大。如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06年及2007年末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48298.77万元、50139.40万元和60877.28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高达47.58%、44.95%和46.96%,而同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仅为1.37、1.38和1.51。

  六、控制力隐患

  (一)前几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接近。甲乙两名自然人合计持有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78.84%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乙两名自然人无关联关系,且持股比例十分接近。由于前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差距不大,后者很容易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增持股权而跃居第一大股东,从而引起股权纷争,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捆绑式控制。如某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名非关联自然人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确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前上述6人合计持有公司35.41%的股份。这种形式上的共同控制被认作是捆绑式的控制,其是否能够最终实现对公司的实质性控制,有赖于协议签订各方的诚信履约程度,其可靠性存在一定变数。

  (三)一股独大。如果说,前几大股东所持股权比例接近和捆绑式控制,更多的是担心控制力不足的话,那么,一股独大则是走向了控制力的另一个极端—过度控制。如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77%的股权,通过其控股的其他企业间接持有公司23%的股权,实际持有公司100%股权。

  七、稳定性

  (一)架构和股东的稳定性。如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频繁。2005年,公司拟于境外(美国)申请上市,并计划于上市前进行海外私募,鉴于境内对增值电信行业的产业政策限制,公司建立了相关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架构。2006年,公司拟申请境内首发,废止了该架构。2007年6月,三家法人公司将所持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股东。

  (二)董事会成员的稳定性。如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在近三年时间里多次出现重大变动,9名董事中仅保留了2名前届董事。

  (三)业务的稳定性。如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核心业务变动频繁。公司以自经营ET业务以来成本负担较重,收入较少为由,于2006年10月剥离出售ET业务,并通过参股D公司(持股比例为19%)的方式继续参与该项业务。2008年3月,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持有的D公司41%的股权。至此,公司对D公司的持股比例由19%增至60%。D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主要从事ET互联网多媒体通信业务(ET互联网多媒体通信业务是一种基于IP技术的多媒体网络通信业务,具体业务形态包括网络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将对传统通信服务产生重大变革,公司认为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是公司极为看重的新业务之一)。此外,公司对外投资同样变动频繁。例如对某公司股权的先收购、随后转让等。

  八、募集资金投向

  (一)投向新领域的资金所占总额比例偏高。如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的资金总额为24121.79万元,其中用于新的领域—环保设备生产加工基地建设6561.13万元,占总额的27.20%。公司2006、2007年无论营业收入还是营业毛利,污水处理工程的建造均占90%以上,2005年也在70%以上。长期以来,公司的核心业务为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与承建,虽然有一定的基本生产管理经验,但是规模化生产和工厂化管理的经验相对缺乏。

  (二)补充流动资金数额较大。上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将募集资金投向新领域外,公司拟以募集资金中的11791.45万元(占总额的48.88%),用于补充工程项目的流动资金,让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急迫性产生怀疑。

  (三)实施募投项目的经营场所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某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设新商场的场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使用84229.54万元募集资金投资开设12家新商场,其中有9家拟开设新商场的所在商场房产正在建设中或者已经取得规划但尚未开工建设。

  九、历史遗留问题

  (一)国有股权退出没有履行必要的程序。如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作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公司股东,共有5次股权转让未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或备案手续。虽然公司控股股东于2007年12月7日承诺:如因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而引发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纠纷,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该等损失全部由控股股东无条件对公司予以赔偿,但这不足以解决历史股权交易的合法性问题。

  (二)存在委托代持股权情况。如某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这样描述委托代持股权的背景及情况:由于软件企业的首要资源是人力资源,人才的吸引和稳定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技术和业务骨干有向公司出资的愿望,并希望分享公司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为适应软件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的实际需要,公司前身的有限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引入核心和技术骨干人员。鉴于《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而此次增资拟引入的实际出资人人数超过50人,在特定的法律环境和行业背景下,为符合法律要求,有限公司在工商注册文件上由6名自然人(以下称登记自然人股东)来对应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即由6名自然人代持其他技术骨干的股权。有限公司的150万元注册资本实际由67名出资人缴纳,其中62名实际出资人将其对有限公司的出资权益委托6名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有并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三)资本缴纳存在瑕疵。如某计算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东己将其在某《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作价750万元对公司增资,但此后,该物业成为半截子工程,因而无法办理产权手续。直至2008年1月30日,自然人才向股份公司支付了前述出资款和利息计858万元。此外,该公司在增资过程中还存在以货币资金替代实物资产出资,先信托后终止等情况。

  (四)股权转让虚假。如某内配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38人收购了另外2900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1505.13万元股份。经核查,发现所签订的2900多份收购协议中存在转让人署名与股东名册姓名不符的情况,且有人举报反映上述股份转让存在未经员工同意等情况。

  (五)违背税法。如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起至2005年,按10%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后则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额合计为4477.34万元,其中报告期内的2005年为1150.6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为14.60%。公司按核定征收(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不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于是承诺:一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控股股东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六)变相逃避银行负债。如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E为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1995年至1998年间,E厂给当地三家市属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由于这三家企业未能偿还到期债务,E厂承担连带责任,致使其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业务全部终止,并于2001年4月26日被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在E厂注销前的2001年1月4日,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自然人在内的6名自然人和E厂工会出资设立了注册资本为1008万元的F公司,而某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从F整体变更而来。而在F公司成立前的两天,即2001年1月2日,F公司已与E厂签订了《租赁协议》:F公司向E厂租用生产阀门所需的厂房、设备,租赁期自2001年1月2日至2004年1月1日。针对担保的后续处理,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则是:鉴于E厂因对两家国有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已用现金支付,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因对第三家国有企业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已由地方财政局打包收购;公司现有6名自然人股东出具了承诺,若因E厂债务被债权人追偿,将由该6名自然人股东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被E厂的债权人追究偿债责任的风险。十、其他

  (一)发行前后新老股东利益关系处理不够全面。如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大部分未分配利润分给老股东(分配61212万元,剩余1844万元);又如某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将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前的利润全部归老股东所有,并于2008年3月26日,已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向现有股东分配上述的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18234.35万元。

  (二)行业地位不够突出。如某运动休闲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仅为万分之一点六。

  (三)资产评估。如存在资产评估报告未经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不具备评估资格等情况。

  (四)选择股东的理由不充分。如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前进行的最后一次增资中,自然人壬增资600万元,占发行前总股本7500万元的8%。自然人壬在公司未担任何职务,而且是一位出生于1939年的老者。

  (五)偶发事件。如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单个最大自然人股东辛持有公司3000万元,占发行前总股本6600万元的45.5%,于上会前过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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