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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建议

来源: 编辑: 2009/02/03 16:55:15  字体:

  「摘要」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许多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需要与之相配套的税收征管措施来保障实施。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了合理划分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等一系列改进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3] 杨斌、徐家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8(2)。

  [4] 王军: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5)。

  [5] 张秀莲: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征管改进[J/OL]。

责任编辑: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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