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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来源: 王红云 编辑: 2009/08/24 11:06:32  字体:

  【摘 要】由于各种结算方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各有针对性、局限性,使用范围也存在差异,所以客观上要求企业单位在进行购进或者销售结算时,应该进行结算方式下纳税筹划的选择,采取对自己更有利的结算方式,以规避财务风险。

  【关键词】购进; 销售; 结算方式; 纳税筹划

  一、恰当地选择购进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纳税筹划

  1.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因为可以抵扣其增值税税额。其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所以购货对象的选择可以是: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2.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因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支付的含税货款中含有税额,则会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额,并且该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是否划算,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确定。

  (二)积极争取有利的购进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1.现购。可以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须有足够的资金作为支持。就增值税而言,从2003年3月1日起,规定企业只要取得电脑版发票,经过认证后就可以抵扣。规定中指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后3个月内必须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后当月抵扣,没有认证的发票不得抵扣。所以,换个角度,如果是供货方必须确保的就是:在货款没有全部收齐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收取销售款时就会很被动。

  2.赊购。在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解决资金困难的结算方式,这也是现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购进方式。尽管作为购货方很主动,但是在购进时仍然需要考虑的是留下的尾款要大于由此产生的税负。现在,商业汇票越来越使用广泛,作为赊购方,尽量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这样在汇票到期时,假如银行存款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则银行会将此汇票转给贴现方(供货方),不会象银行承兑汇票一样由银行对自己即“应付票据”方加收利息,并且待有足额的款项时被银行扣除。

  3.预购。企业往往认为这是自己的款项被对方占用,但是如果预购得到比较大的价格优惠,或者可以保证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的来源,可以考虑适当地做预购,但是需要经常将“预付账款”的明细账进行分析报告,在新准则中,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则将预付的房屋租金、报刊杂志费等也作为“预付账款”核算,需要在分析时进行区分。

  二、选择恰当的符合营销需要的销售方式

  (一)充分利用营销心理需要,以折扣方式促进商品的销售

  在会计核算上,区分了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的不同会计处理,而在税法上规定,不论采用哪种折扣销售方式,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净额)为增值税的计税金额;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无论企业会计处理如何,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特别是在商业零售过程中,不少商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需要,往往采用了促销的手段标明“7.5折”、“6折”等销售,需要在开具的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折扣额、实收额,这样才能将实收额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二)巧妙处理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是两块业务,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种是同一税种但税率不同,如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包括适用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13%低税率的货物;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且税率不同,如增值税纳税人不仅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增值税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即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一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例1,某企业销售钢材增值税税率为17%,销售额为100 000元,附营提供运输业务营业税税率5%,营业额为2000元。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0 000 ×17%=17 000(元),营业税=2 000×5%=100元,合计税金17 000+100=17 100元;如果主营和附营不能分开核算,则增值税=102 000×17%=17 340元,比分开核算多缴税金240元。

  2.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业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在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交增值税劳务(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餐饮、娱乐等)的,为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交增值税视为产品的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如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则分别统计增值税销售额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额以及服务性劳务额,则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征收增值税。

  不同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条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目的。

  在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中,仅仅规定了下列行为必须是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处理:一是从事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二是娱乐业中向顾客销售烟、酒、饮料的收入,一律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动力及其它物资的价款。

  (三)价外费用不要代收

  销售时如果有代收的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在不同的发票上开具,最好是开具运输方的发票,如果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则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均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或消费税。

  (四)赊销时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在赊销时,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若收取的是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尽管可以申请贴现,也可以背书转让。但是承兑人作为付款人,付款保证程度视企业的信誉高低而定,商业银行、被背书人接受票据的难易程度也视承兑人的信誉而定。相比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保证性没有银行承兑汇票高,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需要分析购货方等对方的资金承兑能力,因为,若票据到期,付款方无力支付,则银行要将此票据转回贴现方,收款方又由“应收票据”转为了“应收账款”。此时,容易导致坏账的产生,而销售收入不得不确认,照样计算增值税、营业税等。

  三、合理选择结算方式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一)从付款方角度选择结算方式

  1.如果供货方对购货方的信用情况不掌握,对及时、足额收回销货款缺乏信心,可以选取信用卡结算。

  2.采用汇兑、支票的做到款到账后才发货。

  3.对购货方的信用情况有所了解,在以往的交易中无不良付款记录,可以选择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4.可以尽量考虑采取支票结算方式,使对方及时付款。

  5.购货单位信用程度比较高,可以考虑采用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从付款期限角度选择结算方式

  1.如果计划即期收款,可选取信用卡、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2.如果可以约期收款,可选取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三)从防伪的角度选择结算方式

  1.如果担心银行承兑汇票有假,可以考虑使用国内信用证。

  2.如果担心出现伪造、变造的大额银行本票,可采取持支票到出票人开户银行进账。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财政部网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全文. 财政部网站.

  [3]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4] 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5] 许秀敏.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M].厦门大学出版社.

  [6] 王红云.纳税会计[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5).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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