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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票背后印制广告说起

来源: 刘晓伟 编辑: 2010/01/06 01:41:43  字体:

  “某某健足馆送您30元浴足券,持此票在某某处消费可抵30元现金使用”,“持此票在某某酒店就餐,消费满100元可抵20元现金使用”,“今天打的不花钱,此票价值20元代金券”,近期如果在河南省某市坐出租车,会收到背面印有类似广告的出租车发票。

  这种税务部门在发票背后印制广告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对此,有关税务人员的解释是,我国的《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发票背面不能印制广告,在发票背后印制商业广告是为了鼓励乘客索要发票,类似于“有奖发票”的性质,与“代金券”不同。

  笔者查阅了《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的发票法规,确实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车发票背面不可印制广告。笔者不想就发票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已经考虑了合理的成本利润,不需要再“靠广告养票”之类的话题多加评论,笔者的关注点是:税务机关能否“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近年来,“法无禁止即为自由”随以人为本原则、便民原则引入了相关法规,老百姓对此体会颇深。它体现了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和保障,充分保护了公民自身的权利,同时让公民意识到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本着“法不禁止”的准则来做诚实守信的合法公民。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执法,理所当然,但“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却不宜在行政执法中运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行为有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为之。换句话说,行政执法部门如果以“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原则进行行政执法,其本身就违犯了依法行政原则。如果该原则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和实施,意味着变相侵犯了公民享有的“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权利。因为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实质上就是越权行政的一种表现。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尊重职权法定,就是要坚持: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得实施;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原则上公民都可以做,这是公民自由的基础。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授权法定,也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即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举个偏激一点的例子,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人民币不可以做广告,人民银行能否按“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理解在钞票上面做广告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其事。笔者认为,如果税务局要印发票广告,提高发票的索取率,从而有效堵塞税收漏洞,首先应当取得法律法规的相应授权或者许可。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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