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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来源: 候桂芳 编辑: 2011/03/23 11:26:31  字体:

  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契税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其收入也持续迅猛增长,逐渐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收入来源。由于契税的特殊地位和征管对象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现阶段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征管部门进一步扩大税收总量,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契税的征管成为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征管工作;存在问题;建议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契税收入已成为增长最快、增收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但是,就目前的契税征管工作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一、当前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长期以来,契税一直处于小税种的地位。在财政部制定的暂行条例细则中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这就给地方政府进行行政干预留下了很大空间。在企业改制或土地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重视契税的征管,甚至硬性要求少征或不征契税,给征管部门带来了很大的行政压力,无法坚持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算。这不但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也对征管工作形成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二)部门配合难。部门配合难也是契税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契税的征收,离不开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配合,由于受部门利益的驱动,有关部门办事人员往往不能坚持“先税后征”的原则,难以实现对税收源头的控制,给征收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漏洞。

  (三)房屋买卖的公允价格不好确定。房屋买卖价格混乱,缺乏公允合理的价格。一是新房买卖,通常称为一级市场房屋买卖(即凭发票购房)。由于其开发商不同,加之地理位置、楼层、设计风格、室内设施的不同,造成了各个房产的销售价格差别很大,计征部门难以用固定价格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二是买卖双方个人私下交易。由于受到个人利益的驱动影响,为了逃避应缴纳的国家税费,往往“明修栈道,暗渡陈仓”,自己签署的买卖合同上协议价款往往低于实际成交价款,或者干脆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双方实际成交,另一份对付契税、房产交易、产权发证等有关部门。以上两种情况时常混杂在一起,导致契税税款的流失。

  (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经济条件尚未形成。当前,一些地方契税征收中偷、逃税行为时有发生。一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相比,契税一直处于小税种地位,所以大部分群众对契税认识不足、政策不清,不了解房地产交易行为发生后缴纳契税是一种纳税义务,从而直接影响其纳税积极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大了契税征收难度。另一方面,存在经济确实困难。目前大部分买房人存在等待观望心理。他们总认为房价会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有所下降,从而过户契税税费会随计税基础的降低而下降,也就是正等待着所谓的交易成本最低点出现。

  二、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契税法律保障体系。在契税征管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中,应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契税征收程序的严密性,从程序上堵住行政干预的口子,规范税收秩序。二是突出对相关部门的法律约束。对涉及契税征收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其在契税征收中应履行的义务加以明确,增强部门间的协调性。三是突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偷税、漏税、欠税和抗税行为,制定出明确、操作性强的处罚措施。

  (二)加大纳税光荣的宣传力度,建立纳税人信用机制。税收的作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因此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契税征收机关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契税宣传,并贯穿于征管工作的始终,使群众对契税税款交纳的态度由“要我纳税”变成“我要纳税”。

  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分类管理,让不同信用程度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积极纳税的,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在某一个时段免予稽查;对偷逃税款的,严格跟踪监控,予以严厉打击,从而倡导依法诚信纳税。

  (三)征管人员文明办税、依法办税

    一是加强对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契税政策进行系统培训、技能考核,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是推行文明办税,实行文明用语、高效率办事等服务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等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执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契税执法中用法得当、执法得力。

  (四)依法严惩偷逃税款。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严厉处罚。

  1.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对超过纳税期限的,征收机关应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契税征收机关有权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加强部门间工作的合作关系。加强互联网建设,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的硬件投入,尽快建立契税征管部站、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三家契税征管信息网,预防契税征管的缺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S].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S].200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3] 郭俊峰,等。河南省干部法律学习手册[S].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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