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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税开征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 白金娟 编辑: 2012/11/06 09:09:58  字体: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个人资产的大量增加,从平衡收入差距的现实需要出发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已成为社会及学术界研究争论的热点。同时,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时机是否成熟、征税成本是否过大、对经济的影响等也是人们较为顾虑的因素。本文对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探讨

  一、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也称“死亡税”。它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征收遗产税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的稳定。遗产税只针对少数极度富裕的人征收,而且税率相对较高。较高的税率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也抑制了富人财产流入下一代,同时鼓励年轻人开拓进取,而不是带着“富二代”的帽子享受父辈的“余荫”,从而有利于促进起点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征收遗产税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遗产税给富人们提供了一个合理避税的机会,就是捐赠于公益事业的遗产免征遗产税。富人们可以通过投身公益事业来避免其继承人缴纳巨额的遗产税,同时也能为个人带来良好的个人及社会效益。所以,盖茨和巴菲特宁愿把所有财产都捐出去留个慈善家美名,也不愿留一小部分给后人分享。

  目前,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美国等70多个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有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征此税。我国在北洋政府时期,曾在1937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年收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其中有准备开征遗产税的条款,但是因条件不成熟未能开征。我国也早已把开征遗产税提上了议程,可见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也是必然趋势。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遗产税是我国现阶段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和不公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市场机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不断加强,我国居民收入的总体水平在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的同时,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贫富悬殊,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社会矛盾也日益加剧。

  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0.5,已经超出了国际警戒线;而且,更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速度非常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的一篇文章说:“美国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41.4%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程度远远超过美国,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可见,中国的两极分化已经相当严重。

  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诱发社会动荡的一大因素。为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而我国现有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度非常小,缺乏强有力的针对贫富差距调节的税种。从而,适时的开征对调节贫富差距作用较强的遗产税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一项必然选择。

  (二)开征遗产税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必然要求。遗产税是世界通行的税种,在西方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此税。此外,征收遗产税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这使得我国公民在国外的遗产、外国公民在我国的遗产难以按对等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损害了国家利益。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尤其是直接税的缺失。目前,我国的财产税在整个税收体制中处于次要地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这个不足,促进财产税以及整个税制体系的健全。而且,我国的税收大部分都是间接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明显,我国现行税制中,基本上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直接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但我国由于税收管理、税制等原因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在当前社会收入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开征遗产税,能够完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税制结构的完善。

  (三)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是一项新的税源,虽然目前由于种种困难可以征收到的税收收入不多,但是对于一些财力并不宽裕的地方政府来说,也可为其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财政收入。

  另外,从发展趋势看,我国遗产税具有一定的增长潜力,按照国际上许多国家此税的规模分析,如果我国遗产税每年收入能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0.3%~0.5%(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5%,英国、德国、西班牙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0.6%,卢森堡、冰岛、葡萄牙约占0.3%),就可以达到60亿元~10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远远超过目前中国许多小税种的收入,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开征遗产税是扩大内需的有效手段。我国目前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内需严重不足,这也加剧了我国经济对外部的依赖性和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原因是:我们习惯“攒钱”留于子孙后代,有钱不花,市场购买力不足,企业只好把优质商品低价贱卖给国外,消耗了环境资源,获取少量利润还要承受美元贬值的痛苦。我国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普遍比较低,而且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一辈人更倾向于为后一代进行储蓄。并且,随着我国老龄化步伐的加快,老年人会在我国占很大比例,但是大部分老龄人口由于收入低而减少消费,造成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加剧了我国内需不足的状况。

  开征遗产税可以鼓励人们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储蓄,从而扩大内需,改善我国经济内需不足的情况;而且遗产税的开征对投资的影响较小,因为它是在人死后才对其财产征税,对投资者有生之年不会有影响,也就不会影响其投资决策。并且,开征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和使用方向,鼓励人们向科技、教育、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捐赠。

  由上可知,遗产税的开征,对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弥补个人所得税与完善财产税制、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中还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加大力度予以克服。

  三、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观念。在西方许多国家早已开征了遗产税,且有的税率较高,这促使许多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为从心理上他们认为,与其缴纳遗产税,还不如对慈善公益事业进行捐赠,还可获得名声和别人的尊敬。然而在中国,遗产税是一个崭新的税种,且人们为子孙留下一笔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从来没有考虑过自己省吃俭用,积攒一生,为子孙留下一些财产要交遗产税。总之,他们对于遗产税是存在疑虑和不解的,开征遗产税对人们的观念冲击较大。

  (二)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遗产税的征收是建立在对遗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之上的,而建立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登记制度又中准确核定遗产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遗产数量难以确认,客观上给遗产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也为逃税提供了土壤。

  (三)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很难综合掌握和评估死者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进行综合评估,而对财产的评估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评估制度也很不完善;对不动产、非上市股票及无形资产等的评估还很不健全,缺乏权威的财产评估机构。

  (四)个人收入隐性化。个人收入隐性化是困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个难题,也是遗产税开征面临的一大难题。造成我国公民收入隐性化的原因有:(1)我国目前虽然实行了个人储蓄账户实名制,但离真正的储蓄实名制还有一定差距,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十分隐蔽,因而对个人财产的监控难度很大;(2)由于我国许多高收入者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的一小部分。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王小鲁曾对全国几十个市县的2,000多名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家庭收支情况做了调查,发现部分高收入居民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调查证明,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收入估计高达4.8万亿元,遗漏主要发生在占城镇居民家庭10%的高收入户,占全部遗漏收入的3/4。可见,我国的收入隐性化问题非常严重。

  (五)开征遗产税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遗产税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虽然我国颁布的《民法》和《继承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做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总的看来,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含糊,与现实的需要相比差距太大。法律上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遗产税以后的顺利实施。

  四、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一)加强文化宣传,改变传统观念。做好税法知识,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解除老百姓心中的疑惑。让其了解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来。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让人们了解什么是遗产税,开征遗产税有什么作用,究竟怎样才是真正的为后代考虑等等。只有人们在思想上接受了遗产税,才会用行动去支持遗产税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将个人的收入货币化、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房地产等财产也必须要有指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样可为遗产税的征管提供很多资料与信息,使遗产税具有现实意义,而不是只流于形式。

  2、建立遗产税权威评估机构,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税务估价员,结合有关部门和人员来完成财产的估价,在估值的过程中,通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相互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接受的值来确定。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由税务部门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评估力量,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同时,聘请社会上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参与估价。

  (三)完善遗产税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进一步对现有的遗产税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补充规定财产分割与继承必须缴纳遗产税后才能进行的有关条款。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需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做好修改和完善。

  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严格规定各相关部门在遗产税征管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加强交流,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如房地产管理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提供死者财产情况。死亡人财产在缴纳遗产税之前,公检法和公证部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但尽快立法,开征遗产税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才开征,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步到位,遗产税的开征应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方面,加大对遗产税相关信息的宣传,进而逐步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打破制度瓶颈,从而使遗产税将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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