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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离婚了 企业怎么办

来源: 商界 编辑: 2010/04/12 09:32:30  字体:

  导读:婚后,双方带着种种难以释怀的恩怨在企业中继续面对,这种对立情绪必然被带至工作中,影响公司的运转效率,严重时甚至一不小心便触犯了法律的雷区。

  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却因感情破裂走上分手之路。很多企业,尤其是夫妻双方都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都会遇到相同的难题:离婚后,双方带着种种难以释怀的恩怨在企业中继续面对,这种对立情绪必然被带至工作中,影响公司的运转效率,严重时甚至一不小心便触犯了法律的雷区。婚姻结束,生意依然要继续。那么对于离婚的企业老板,怎样做才是既合法又最有利的呢?

  打造另一种“亲密”关系

  谢翔 管理咨询师

  严先生和刘女士离婚前经营有一家外贸公司,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经营该企业,为企业的第一、第二大股东。早在两人决定离婚时,便曾向我咨询,怎样从公司制度层面对离婚后双方在公司的权利及义务进行规定,避免出现因个人情感纠纷而影响企业经营的局面。为此,我给他们提出了一套详细的方案,建议双方就企业中股东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划定,并完善每一个职务的职责范围,以及企业的用人机制和日常行政、财务流程,双方只需严格按照规定,照章办事即可。

  然而半年后,严先生又找到我,称两人在企业中的合作并不理想。虽然有完善的制度进行约定,但在具体操作中总有些制度边缘的模糊地带。比如说,股东会议上就某一决策进行投票时,明明该决策对公司经营有利,但刘女士却偏偏与他做对,投了反对票,并拉拢与其关系密切的股东。由于两人的纷争,企业中拉帮结派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没有继续在制度方面给严先生建议,而是问了他一个问题:“离婚后,你们怎样定义彼此之间的关系?”严先生的回答是,为了不因感情上的恩怨影响企业,他们约定,在经营中彻底抛开两个的过往,就当作是陌生人,合伙做企业。

  而问题便出在这里。陌生人的关系,看似井水不犯河水,实则拒人于千里之外,关上了合作的大门。更何况,离婚后的夫妻,毕竟有过那么一段情感纠葛,不可能从根本上像真正的陌生人。

  我给了严先生一个建议:你们不是陌生人,而要打造另一种“亲密”的关系。这种“亲密”关系,不是夫妻,甚至不是朋友,而是存在于共同利益这一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很多夫妻离婚后,在企业经营中产生种种矛盾,其根源便在于双方并没有真正实现彼此关系基础的转变。从离婚的那一刻,维系你们在企业中合作的,不再是感情,而是利益。

  要打造这种“亲密”关系,不妨在遵守公司制度的前提下,建立一种两人内部的合约机制。双方首先就企业经营能够给彼此带来的共同利益达成共识,然后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各自在公司经营中所承担的角色、发挥的作用、分工与协助、遇到分歧时的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甚至可以对由此产生的利益分配进行明确的划定。这样做的一大好处是,在遇到相应的问题时,可以照章办事,在企业经营中,双方少了一个不知何时会爆发的敌人,而多了一个最可信赖的战友。

  不要把彼此当作陌生人。因为你们曾经的婚姻关系,在彼此的个人历史和企业的成长史中是不可更改的事实。婚姻逝去,你们在公司还是利益的共同体,说得直接一点,没有人有必要和利益过不去。更何况,你们曾经了解到熟知彼此呼吸的声音。在企业经营中,这种关系远比陌生人,或是曾经的夫妻更加稳固而亲近。

  前妻不是合伙人

  苏启明 企业总经理

  怎样处理离婚后与前妻在企业经营中的关系?我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手段。

  2006年,我和前妻离婚。怎样处理之前我们共同经营的电子器械厂,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我身边的朋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离婚后,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在企业中的权力,结果是离婚前在家里闹,离婚后在公司闹,闹来闹去,不但离婚失去了意义,企业更成了最大的牺牲品。

  那是我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我认为,既然离婚了,就要把两人的关系处理得彻底一点。私下里,受孩子、亲友等因素影响,两人不可避免继续保持着联系,但在企业经营中,这种联系就非常不必要。我主张将双方的收益分清,关系划清界限。前妻不是合伙人,继续合作,只会给双方带来麻烦。

  离婚时,我和前妻都不愿意放弃企业的经营权,但由于我们的企业在技术与销售上几年来一直主要是我在负责,前妻在经营能力上与我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我和前妻经过协商,将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了划分,除此之外,将企业的权与利分开,采取一种类似于“承包”的方式。企业由我经营,前妻不再插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经过对企业几年来的盈利情况进行核算,无论盈亏,我每年保底交给前妻一定的收益,而前妻不再干涉企业的任何具体事务。为了公平起见,我们还约定,一旦企业的效益达到一定的标准,再对保底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为避免纠纷,这些条款,我们都签订了协议,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几年经营下来,事实证明,这种契约经营的形式,收到了满意的效果。不但最大程度地简化了问题,避免了分歧和矛盾的产生,而且由于对利益达成了共识,企业不再是另一个战场,前妻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有时还能真正从企业经营出发,给我一些诚恳的建议。我一直认为,对于离婚的夫妻,无论双方再怎样沟通,总有些心结是解不开也绕不过的,这时不妨采取一些看似极端的手段划清界限,一味地在形式上拖泥带水,只会让矛盾在离婚后依然继续,既影响经营,也伤害感情。

  不必“替天行道”

  杨梅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

  一对夫妻共建了聚顶连锁超市。男方任董事长,占公司30%的股份,女方任公司总经理,并拥有10%的股份。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的矛盾增多,最终以离婚收场。

  离婚后,由于双方放不开情感上的恩怨,对立的情绪转移到企业经营中,故意针对对方,多次产生重大分歧。由于男方的一意孤行,导致公司屡次在重大经营决策中错失良机,女方因此对男方积怨渐深。为了报复男方,女方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侵吞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一气之下,男方免除了女方的总经理职务。而女方不甘示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作为股东,被男方以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由擅自解职,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故请求依法解散聚顶集团,或由聚顶集团和男方以1.68亿元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持股权。

  由于女方申请诉讼保全,聚顶集团的全部资产被法院冻结,致使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支付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已变得十分困难。再加上法院查封了聚顶集团7万多平方米的全部房产,使得公司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资金链濒临断裂,集团不得已关闭了五六家连锁超市,在聚顶超市设柜的合作伙伴大量撤走,员工也人心惶惶,公司经营严重受损。

  这是一个典型的试图以个人手段代替法律来惩罚对手的案例。对于离婚的夫妻,彼此心中必然有许多积怨,而当双方在企业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常会出现公私不分,将企业经营行为变成打击对方的手段的情况。双方不是首先想到用制度或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个人行动,打击报复,其结果是一不小心便触犯了法律的雷区。

  从心理学上进行分析,本就有恩怨的双方,当一方出现过错行为时,另一方难免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试图对过错方进行“惩罚”。只是这种“惩罚”,首先必须是通过正常的渠道,用正当的手段来进行。离婚后的双方,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最好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这对于双方都是最有利的选择。而一旦出现分歧,寻求法律的援助,用合法的手段与方式来解决问题,才是最安全有效的办法。有过必罚,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评判的标准永远在法律的准绳上,没有人能够因为别人的过错,便将自己变成执法者。

  生意不是报复的手段,企业更不应成为个人恩怨的牺牲品。法律范围内的事,自有法律去决断。试图“替天行道”,用自以为是的方式解决问题,其实是最大的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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