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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外汇结算之外汇结算概述(一)

来源: 编辑: 2007/02/06 09:19:25  字体:

  第一节  外汇结算概述

  一、外汇结算的概念

  外汇结算又称国际结算,是通过外汇的收付来办理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活动。

  外汇结算可分为三类,即国际贸易结算、国际非贸易结算和国际金融交易结算。

  (1)国际贸易结算,或者说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商品进出口业务中所发生的与国外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2)国际非贸易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等由于从事商品贸易以外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动,如劳务输出、国际旅游、技术转让以及侨民汇款、捐赠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3)国际金融结算,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从事国际金融交易活动,如对外投资、对外筹资、外汇买卖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业务。

  与国内结算相比,外汇结算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国际性

  虽然从总体上说,结算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交易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产生国内结算的原因主要是国内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而产生外汇结算的原因是国内单位和个人与国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因而国内结算只限于国内,其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都在国内,它所反映的也只是国内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的也是国内有关法律规定;而外汇结算的债权人、债务人和中间机构通常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所反映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债权债务清偿关系,它所遵循的方针、原则等必须是国际上通行的而不仅仅是本国法律规定的。

  信用性

  虽然在国内结算中也广泛地使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但在国内结算中现金结算也占了一定的分量,有些结算不以信用为基础。而在国际结算中,不论采用何种结算方法,都必须以信用中介为基础和前提,所有的结算都通过银行来进行。几乎全部的结算业务都是转账结算,结算中的主要工具是本票、汇票、支票等信用工具。

  复杂性

  虽然国内结算也存在着不同时期、不同地点等问题,但国内结算都使用本国通用货币,其货币价值在短期内一般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而相对较为简单;因而在结算时需要考虑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即汇率)问题,因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外汇和汇率

  外汇

  外汇是指外国货币或者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首先,外汇必须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各种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不能被视为外汇;其次,外汇必须是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不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债权,如被国外拒付的汇票等是不能被优为外汇的;最后,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

  按照上述规定,一切在国内外银行的外币存款,在国外能得到偿付的外币、外币票据、各种支付凭证、股票和债券,以及可以用来清偿国际间债务的其他资产,都是外汇。相应地外汇可以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匪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元;

  (5)其他外汇资金。

  在外汇结算中,外汇是清偿债权债务关系的支付手段。

  汇率

  (1)汇率的概念

  外汇汇率是一个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比价或价格,也可以说是以本国货币表示的外国货币的价格。

  汇率按照银行买卖业务划分,可以分为买入汇率、卖出汇率和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又称买价,是指银行买入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卖出汇率又称卖价,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所依据的汇率;中间价是指买价和卖价的平均价,等于买价加上卖价除以2.

  (2)外汇的标价方法

  将一国家货币折算成另一个国家货币,首先应当确定以哪个国家的货币为标准。由于确定的标准不同,因而外汇汇率的标价方法也有两种:

  ①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表示外国货的价格的方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此法,我国也是如此。采用直接标价法,外国货币的数额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是一个单位或100个单位,少数货币用1万或10万单位,比如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美元用的单位为100,意大利里拉用的单位为1万,日元用的是10万;而本国货币的数额随外国货币和本国货币的市值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今天汇率为:100美元=830元人民币,明天可能是100美元=827元人民币,后天可能是100美元=831元人民币等等。在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值增大,是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反过来本国货币的数额减少,是外汇汇率下降,表明本国货币升值,外国货币贬值。

  ②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来计算折合成多少外国货币的方法。英国一直使用间接标价法。在间接标价法下,本国货币的数额固定不变,外币数额随外国货币或本国货币市值的变动而变动。如今天1英镑=1,57美元,明天1英镑=1.59美元。在间接标价法下,外币数额增大,则外汇汇率上升,表明外国货币升值,本国货币贬值;外币数额变小,则外汇汇率下降,表明外国货币贬值,本国货币升值。

  三、外汇管理制度

  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

  按照规定,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4)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5)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6)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所得外汇的收入;

  (10)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收入;

  (11)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规定办理结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3)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各项外汇,根据会计制度按期结算实现的收入,应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只有下列范围内的外汇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1)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并经外汇局审核的外汇;

  (2)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3)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4)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人的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

  (7)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个人的外汇。

  实行外汇账户付汇制和银行售汇制

  按照规定,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的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其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方可购汇。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对其应持有的相应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批准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在经常项目(指一个国家在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各种项目,其中包括贸易和非贸易)下正常支付的用汇,除按规定需有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的商品外,一般支付用汇,毋需审批,即可凭有效证件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银行挂牌汇率,用人民币兑付外汇。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2)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3)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4)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然超过15%但来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上述四项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门,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5)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6)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7)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8)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赞、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收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9)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上述1至8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10)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

  (11)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12)境外承包工程所需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兑付,事后核查:

  (1)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2)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4)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5)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2)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3)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出;

  (4)偿还外债利息;

  (5)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骸定,中国银行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表”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兑付。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出国团组回国后,应在10日内报账,对结余的外汇应填写“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中国银行按退汇通知书余额相应恢复购汇人民币限额。

  按照规定,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3)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4)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5)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费用,持合同和发票:

  (6)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除上述1~6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金,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和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境内机构资本项下的下列用汇,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1)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3)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持董事会决议,经外汇局核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在境内投资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无论是购汇支付还是从外汇账户支付,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须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并对外支付。

  另外,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易货项下进口不得购汇或用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按出口企业结汇额的50%为其设立台账,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用汇(包括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运保费、售后服务及其他贸易从属费等),按规定凭前述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相关的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或者由银行凭企业提交的支付清单兑付,事后核查,然后兑付银行从台账余额中扣减其相应的数额。

  四、外汇账户的管理

  外汇账户的开立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外汇,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

  (1)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②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③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④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⑤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下列材料:

  ①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②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⑧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外汇账户使用证》,在其中注明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

  (2)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持下列有效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②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③驻外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意向书。

  (3)下列外汇,开户单位须持经批准文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然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国家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②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按照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应当在其注册或者在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在当地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除了应持有上述有关材料外,同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户。

  账户的使用

  开户单位使用外汇账户应当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按照规定,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外汇和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所开立的账户其收入应严格限于该限定外汇;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下两期应当偿还的本息总额,其收付须逐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等等。此外,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非法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

  账户的变更,撤销

  (1)变更

  开户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外汇账户的有关内容,应按规定程序持有关材料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按照规定,凡是应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凭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银行开户的外汇账户,如开户单位需要变更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结汇方式等内容,应持相应的有关材料首先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外汇账户使用证》的有关内容,然后到银行去办理账户的变更手续,否则银行将不予办理。

  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和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以及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开立的外汇账户,在变更账户的有关内容时,不得变更账户的收支范围。

  (2)外汇账户的撤销

  按照规定,外汇账户使用期满或者由于其他种种原因需要撤销外汇账户时,外汇管理局按照规定对开户银行和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账户通知书》,并对该账户余额作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境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关闭账户时,其外汇余额全部结汇;其中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部分,允许其转移或汇出。账户关闭后,开户单位应当将《外汇账户使用证》、《外债登记证》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退回外汇管理局。

  按照规定,境内机构经批准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自使用到期之日起三十日内,开户单位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已注销境外账户说明,将余额调回境内,并提交销户清账单;需要延期使用境外账户的,须在到期前三十天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五、外汇业务核算

  1.记账本位币和外币

  记账本位币,又称功能货币,是指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是各单位计量其资金流动和业务经营成果的统一尺度。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在会计核算中通常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各种货币。

  按照财务准则的规定,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主要以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记账汇率和账面汇率

  记账汇率是指各单位在计算和记录以外币计算的业务时所采用的汇率。记账汇率分为固定汇率和变动汇率两种。所谓固定汇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月1日或者上季末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在本月或本季内保持不变。变动汇率是指根据外汇牌价的变动而经常变动的记账汇率,如采用当天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则其记账汇率每天都在变动。

  账面汇率,是指企业采用的已登记入账的汇率。账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逐笔认定法、月终调整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加以确定。

  3.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各单位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变动时和因两种不同外币之间折算而发生的差额,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和按账面汇率记载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二是不同币种之间的折算发生的记账本位币的差额。

  4.外汇业务核算的原则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外汇业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发生外币现金、存款以及外币债权债务等业务时,应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账,并同时在账户上登记原币金额和折合率。

  (2)企业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时,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业务发生时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也可以采用当月一日的市场汇价,会计期末再按期末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事业单位等向银行结汇时,一方面按照银行兑付给单位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增加数,另一方面按市场汇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记应收账款的减少数,两者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单位向银行购汇时,一方面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记银行存款的减少数,另一方面按照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记减少的应付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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