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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少提交失业保险的现象应引起关注

2007-12-25 11:52 砀山县审计局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审计发现一些单位未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一是提取基数低,单位未按“工资总额”基数提取,个人未按“本人工资”基数扣缴;二是提取比例低,单位未按“工资总额”2%提取,个人未按1%扣缴。

  失业保险金没有足额提缴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于失业保险金统筹使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与职工的个人利益和眼前利益不直接挂钩,一些单位便不能够从长远利益、大局利益出发,足额提取失业保险金。其次是有关部门收缴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采取下达征收计划的做法,失业金按计划数征收,而不是按应征数全额征收。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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