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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财农税[2002]24号

颁布时间:2002-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无锡市财政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无锡市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无锡市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无锡市农业税减免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税减免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根据《江苏省农业税减免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农税[2001]13号)、《江苏省农业税社会减兔先减后征暂行办法》(苏财农税[200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包括:

  (一)按农业税计征税额及附加的7%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

  (二)按农业税计征税额及附加的5%提取的农业税灾歉减兔资金;

  (三)中央和省下达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而补助的资金;

  (四)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税减免资金;

  (五)其他用于农业税减免的资金(包括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

  (一)市(县)区、镇财政部门应开设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专人负责、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检查。

  (二)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应足额安排使用,除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外,不得与灾歉减免资金合并使用。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仍用于农业税的灾歉减免。追加补助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当年应足额安排使用。

  (三)市(县)、区政府掌握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税灾歉减免。由市(县)、区农税征收机关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因灾减收而影响农业税的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县)、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各镇经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以及镇可用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由镇农税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生产因灾减收而影响农业税的情况和需要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的农户的情况,分别提出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分配到村的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四条 农业税减免资金的提取和下拨:

  (一)应提取的农业税灾减资金和社减资金,由市(县)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存入专户。省、市分配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指标,由市(县)、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接到上级分配的指标后,办理相应数额的资金退库,存入专户。

  (二)提取的农业税社会减免资金应按规定全部下拨到所属镇的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分配方案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应数额的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下拨到所属镇的农业税减免资金专户。

  第五条 农村烈军属、革命伤残(残废)军人、残疾人、特困户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方面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在镇政府确定的农业税社会减免额度内,按规定程序并经村民主评议,镇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承包土地较多的纯农户、种粮大户,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增加的,经镇政府批准,也可以从农业税社会减免中,给予不超过增负额的减征照顾。

  对于纳税虽有一定困难但税款征收前群众尚有争议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实行先减后征。

  第六条 因种植的农作物遭受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而减少农业收入的,根据纳税农户受灾程度,按照规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暂不实行先减后征办法。

  第七条 农业税减免的报批程序

  (一)、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社会减免、灾歉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先由其本人向行政村提出申请;然后由行政村按规定调查核实后,将情况报送镇农税征收机关。

  (二)、镇农税征收机关依据各村农业生产因灾减收情况、需要给予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的农户的情况,在征求当地民政、残联、农业部门的意见后,分别提出农业税因灾减免资金、社会减免资金的减免方案,报经镇政府同意后下达各行政村。

  (三)、各行政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进行民主评议,将减免指标分配造册到户,填写一式四联的《农业税灾歉(社会)减免清册》报镇农税征收机关审核、镇政府批准。

  (四)、镇农税征收机关将经批准的减免到户的《农业税灾歉(社会)减免清册》第三联按村张榜公布。

  (五)、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和农业税社会减免未实行先减后征的部分,镇农税征收机关应组织专人将减免款发放到户,并由纳税人在《农业税灾歉(社会)减免清册》上盖章或签字。农业税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后征的部分,具体减免程序按苏财农税[2002]7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农业税减免工作结束后,镇农税征收机关及时做好归档工作,根据《农业税灾歉(社会)减兔清册》编报汇总表,并及时将汇总表、《农业税灾歉(社会)减免清册》第二联上报上级农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农业税减免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未全部分配使用的,在下年度扣回相应的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镇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相应检查监督制度,开展定期检查、重点抽查,强化农业税减免资金的监督检查,堵塞漏洞。对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的行为,除责令纠正外,将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减免资金比照本办法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财政局

  2002年 4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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