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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以下简称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各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征收经费,也不得从国库办理征收经费的退库。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依照下列标准(包括省征收机关集中部分)按当年预计征收税款总额填制或汇总填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情况表”(附件),以“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项目,编制征收经费预算,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同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

  1.农业税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1号)规定的4%编制。

  2.农业特产税按我厅《关于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经费计提及划解比例的通知》(湘财农税[2000]4号)规定的15%编制。

  3.耕地占用税按《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湘政办发[1987]35号)规定的5%编制。

  4.契税按我厅《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湘财农税字[1998]13号)规定的10%编制。

  三、征收经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使用范围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财农税字[1992]第58号)及《湖南省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精神执行,具体包括:(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账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开展宣传活动等费用。(3)购置费。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大型办公用具的购置和维修及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4)着装费。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用。(5)按规定支出的征收人员(包括正式助征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及有关补贴。(6)代征单位的手续费。(7)直接用于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在征收经费中列支,支付标准按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2%。

  五、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省征收机关集中的部分由原“区分税种,比例上解”改为“确定基数,定额上划”。市州的上划基数由我厅主要根据各地税源情况、税收任务并参考1998年至2001年应上解征收经费平均额确定。具体数额另行下达。集中的征收经费用于印刷农业税收票证、制作农税制服、支持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维护和更新农税征管专用车、培训征管人员、支付省直有关部门就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及其他支出。市州集中征收经费的具体办法及开支范围,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农业税收征收直接面对广大农民,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成本高,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征收经费,确保农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农税收入及时入库。各级财政农税征收机关要单独设置会计账薄,及时核算征收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征收经费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的征收经费及时纠正,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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