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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废止]

财税字[1987]第35号

颁布时间:1987-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9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 , 现对银行 , 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 , 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 , 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 , 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 , 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 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 ( 包括信托投资公司 , 城乡信用合作社 , 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 ) 和保险公司的车船 , 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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