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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渝地税发[1998]123号

颁布时间:1998-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渝地税发[1998]123号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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