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豫国税发[2008]22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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