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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失效]

云国税发[2004]79号

颁布时间:2004-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服,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不属复议范围。

  二、对既补税、加收滞纳金,又罚款的案件,纳税人在没有缴清税款的情况下,只对罚款问题申请复议的,可以受理。但复议机关只对与罚款有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如罚款是否有依据、处罚的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处罚权限、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对是否应补税等问题则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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