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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废止]

吉国税发[1999]170号

颁布时间:1999-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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