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地税稽[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3-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税务稽查工作要点》和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订了《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级地税领导要高度重视稽查工作,根据年初全省地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税务稽查体系的基本思路,按照《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六个方面,安排部署当前和今后的税务稽查工作。行动要快,措施要得力,要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今后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扩大稽查覆盖面,加大处罚力度,做到对查帐征收户实行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遍,检查进户各税、费、证统查。这是省局党组在分析全省税收工作形势,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的目标和要求,也是针对当前税收征管现状对稽查工作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要以此统筹稽查工作,认真安排落实。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和措施。各地(州、市)将贯彻落实意见报省局稽查处。

  附件:

完善税务稽查体系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切实加大税务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针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客观形势对稽查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税稽查体系,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省地县三级稽查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省局稽查局以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组织贯彻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拟定税务稽查规章和统一归口部署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为主;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查处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局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和有根据认为需要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组织调配稽查力量,按照省局统一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对全省范围内重点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税收稽查。

  2、地州市稽查局以搞好系统内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组织贯彻税务稽查法律、法规,拟定税务稽查规章和指导协调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为主;并根据工作实际查处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局领导交办的大案、要案和有根据认为需要本级查处的举报案件以及跨县市区的税收稽查;经同级地税局领导批准,对本地区稽查力量进行统一调配,组织实施对本地区重点纳税户的税收稽查等。

  3、县市区稽查局在搞好本级稽查管理工作的同时,工作的重点是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稽查;会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打击辖区内各种偷、逃、抗税的行为;大力清缴欠税,堵漏增收,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范围

  1、对纳税人的税收稽查实行属地和同级征收管理户分别查处的原则。上一级稽查机关有权对辖区内任何纳税户进行稽查,但在年初下达工作计划时应一并通知下一级稽查局。下一级稽查局可请求上级稽查局查处本级无力或有困难查办的案件。

  2、各级稽查局只负责查处纳税人以前年度和举报等特殊案件的纳税情况。涉及当年税收征收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由各级征收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各级征收管理机构不负责以前年度的纳税检查工作。

  3、对非定额查帐征收户和举报案件的税收稽查工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对定额征收纳税户和纳税人当年度的纳税检查,由各级征收管理机构负责。

  4、对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户,因定额偏低或群众反映有偷、逃税行为的,稽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查处,经查实后认为定额确实偏低的,稽查部门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调整定额建议,并将情况反馈征管部门或直接向同级主管领导反映。

  三、调整工作思路,充实人员,确保稽查质量

  1、各级稽查局,主要是地县两级稽查局,每年要会同征收管理机构对本级直接征管的纳税户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确定本辖区内查帐征收和定额纳税户的数量,根据查帐征收户的多少确定本级当年稽查工作量。

  2、稽查人员的配备,要根据查帐征收户的多少,按照查帐征收户“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的要求进行配备。要解决好有的稽查部门“无户可查”,有的稽查部门“查不过来”的问题。对力量不足的县市区,首先在本地州市范围内统一调整。

  3、对稽查力量不足的,稽查部门可聘请社会上有税收稽查能力或有专业财会实践知识的离退休专家,不定期地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稽查工作,以确保稽查目标的实现和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

  4、根据各地区的实际需要,由省局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一部分具有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充实到稽查部门工作。

  5、对查帐征收户多,在本地区稽查力量无法调整解决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式税收检查。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款执行问题,由委托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和有关检查资料,经审理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文书,并负责税款、罚款的收缴入库工作。

  四、积极推行综合性审计式稽查

  1、各级稽查局必须按照“一次查两年,两年查一次”的工作目标制定年度稽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纳税户,实行一年查50%,两年查100%的目标,实施稽查管理工作。

  2、各级稽查工作必须实行检查进户各税费、票统查的工作要求。对被查单位年度内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代政府征收的专项基金(费用)、完税凭证、发票的使用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式检查。

  3、为避免对纳税人的重复检查,同级税务机关所属的稽查局,对其管辖的纳税户,同一纳税时限内税收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关于税收专项检查问题,今后省局原则上不再安排全省范围内的单项税种专项检查,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或要求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可作出安排部署,具体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实施。

  4、加强监督制约,落实案件复查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省地两级稽查局要加大对下级已查案件的复查力度,根据工作实际直接复查面不得低于已查案件的5-20%。要牢固树立“一家查帐多家认帐”的观念,并在实践中推行。稽查结果在上下级之间,稽查局与征收管理单位之间要共同认可,上级查过的纳税户下级一般不得再查。

  5、积极推行异地交叉检查,省地两级每年都必须由稽查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组织一定的力量,集中时间对全省范围内的纳税大户和重点纳税户进行稽查。

  地州市要有计划地组织县市区开展异地交叉检查。

  五、努力实现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

  1、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四分离"制度实施检查工作,要充分体现税务稽查工作的法定性和规范性。

  2、今后稽查工作考核的标准和重点是检查面、罚款率、入库率和信息报送反馈等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达到查处一户教育一片的目的,从根本上促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3、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凡是举报案件必须做到百分之百的查处,同时要坚决贯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按照甘地税(1999)08号文的规定,无论哪一级受理的举报案件,实行谁查处、谁入库、谁兑现举报奖励的规定及时兑现举报人奖励。

  4、各级打击涉税犯罪协作机构要各司其职,凡是构成涉税犯罪的,都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坚决有效遏制税收违法犯罪的势头。

  5、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一级稽查。凡实行一级稽查的地市原则上按照“四分离”的稽查工作模式设置内设机构。确因人数少力量不足的,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按照选案审理,检查执行“两分离”的稽查工作模式设置内设机构。

  6、加强稽查基础建设。根据地税机关的工作发展和稽查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要有侧重地为基层稽查部门配备一批交通和通讯工具、器械,每个稽查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微机、复印机等,以提高稽查办案的效率和执法水平。

  六、要强化稽查队伍廉政建设力度

  1、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各级稽查部门要把对干部的廉政教育常抓不懈,严格按照税务干部《十五不准》管理教育干部,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今后各级稽查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应推行调帐检查的办法,由于其他原因需进户检查的,经同级局领导同意后可进驻企业进行检查。这个办法要作为加强廉政的防范措施使之制度化。

  严格按内部工作制度办事,加强对稽查各个工作环节尤其是检查环节的制约监督,使我们的干部少犯错误,队伍少出问题。

  2、严格实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按照省局[1999]甘地税发57号《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在各级稽查部门全面实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在加强稽查复查和复审的同时,严格制度,严格考核,加强稽查干部的工作责任心。今后凡因稽查人员过错而造成税款损失和损害纳税人利益的均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严明纪律,加大查处力度。对在稿查工作中发现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免税、让税、收人情税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心慈手软。要加强稽查干部的法纪、政纪教育,防范职务犯罪。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老老实实做人,规规矩矩办事。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