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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

颁布时间:1994-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它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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