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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煤炭工业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电力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建材总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川经贸[1998]资节348号

颁布时间:1998-05-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煤炭工业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电力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建材总会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多部委联合发布的第18号令”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煤炭局、财政局、电力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建材局,省级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以国经贸资[1998]80号文印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现将国经贸资[1998]8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经贸委和省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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