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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豫国税函[2007]232号
颁布时间:2007-6-19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豫国税函[2009]13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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