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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失效](2009.2.2)

国税函[2007]624号

颁布时间:2007-06-07 08:42:05.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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