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政部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更多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