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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废止]

财农税字[1988]61号

颁布时间:1988-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62号文件”规定,本文件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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