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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2008.1.1)

国税发[2004]118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失效。

  现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及其各种文书样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总局(国际税务司),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点击查看

  1.预约定价会谈记录

  2.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

  3.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报告

  5.关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延期报送的复函

  6.审核评估初步结论

  7.审核评估延期通知

  8.审核评估初步结论报审表

  9.预约定价安排(参照文本)

  10.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

  12.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的复函

  13.预约定价安排续签审批表

  1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变更报告

  15.预约定价安排工作联系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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