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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第222号

颁布时间:2003-10-13 14:12:2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一)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二) 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三)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四) 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1);

  二、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四、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一) 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二) 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4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三) 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四) 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五、出口企业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对外签订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属于本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范围的成套设备(指出口价值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指单台、件价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规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须在2003年11月15日前执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税机关登记备案,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出口合同及有关资料报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格式见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记备案的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六、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本通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贯彻本通知有关政策,依法办理退税,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同时要密切配合商务、海关、外汇及企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出口工作。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企业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均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

  1.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2.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3.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4.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5.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6.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保留17%退税率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商品名称  备注 
8901-8902、8904、8905-8906、8907  船舶  所列税号中现行退税率为17%的保留,退税率为13%的按通知规定的调整为准 
84082010-84089010
84089092-84089093
87012000-87079090
87161000-87169000
84099191-84099199
84099991-84099999
8708 
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  同上 
8456-8460、8462  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    
8425-8430
84671100-84678900
84743100-84748090
84791021-84791090 
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  同上 
851730-85175029  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    
9018-9020、
90221200-90221400
90222100 
医疗仪器及器械    
8601-8606  铁道机车    
84713000  重量≤10公斤的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8  航空航天器    
8454-8455  金属冶炼设备    
8534  印刷电路    

  附件2   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一、食用粉类          
1101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3%    
11022000  玉米细粉  13%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3%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13%    
11031100  小麦粗粒、粗粉  13%    
11031300  玉米粗粒、粗粉  13%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13%    
11032010  小麦团粒  13%    
11081100  小麦淀粉  13%    
11081200  玉米淀粉  13%    
二、分割肉类          
02073510  鲜或冷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520  鲜或冷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10  冻的鸭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73620  冻的鹅块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10  鲜、冷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20  冻兔肉,不包括兔头  13%  需加扩展码 
02081090  鲜、冷野兔肉  13%  需加扩展码 

  附件3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海关税号  现行退税率(%)  商品名称 
27090000  13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27101911  13  航空煤油 
27101912  13  灯用煤油 
27101921  13  轻柴油 
27101922  13  5—7号燃料油 
27101929  13  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 
27101991  13  润滑油 
27101992  13  润滑脂 
27101993  13  润滑油基础油 
27101999  13  其他重油;以上述油为基础成分的未列名制品 
27109100
27109900 
13  废油 
4403  5  原木 
4404  13  箍木、木劈条、木片及粗修整的木棒等 
4407  13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4408  13  饰面用薄板等,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厚度不超过6毫米 
4409  13  任何一边、端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 
30049090.2  17  紫杉醇制品 
44190010  13  木制一次性筷子 
4501、4502、4503  5、13  软木及软木制品 
第47章  13  木浆、纸板 
4801-4816  13  纸、纸浆、纸板 
2601-2612
2614-2622 
13  矿砂、砂渣及矿灰,包括铁锰铜镍钴铝锌锡铬钨铀钛铌钽钒矿砂及精矿,贵金属和其他矿砂及精矿,溶渣砂、矿灰和残渣等。 
7401  13  沉淀铜 
7402  17  未精炼铜;电解精炼用的铜阳极 
7404  13  铜废碎料 
7110  13  铂粉、铂板、片、钯等 
51021920  5  未梳其他山羊绒 
51053921  13  已梳无毛山羊绒 
51053929     已梳其他山羊绒 
41031010     山羊板皮 
25309020     稀土金属矿 
03019210     鳗鱼苗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 
2826900010     氟钽酸钾 
29022000     苯 
7201     非合金生铁、合金生铁 
7204     钢铁废碎料 
75089010     电镀用镍阳极 
76020000     铝废碎料 
81019700     钨废碎料 
81102000     锑废碎料 
2510     天然磷酸钙、天然磷酸铝钙及磷酸盐白垩 
2504     天然石墨 
2508     其他粘土等 
28181000     人造刚玉 
28182000
28183000 
   氧化铝 

  附件4   退税率调整为8%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613  钼矿砂及其精矿  8%    
28047010
28047090 
黄磷、其他磷  8%    
7502  未锻轧镍  8%    
72021100
72021900 
锰铁  8%    
72022100
72022900 
硅铁  8%    
72023000  硅锰铁  8%    
72024100
72024900 
铬铁  8%    
7601  未锻轧铝  8%    

  附件5   退税率调整为5%的产品目录

海关商品码  商品名称  调整后退税率  备注 
27040010  焦炭或半焦炭  5%    
27011210  炼焦烟煤  5%    
7403  未锻轧的精炼铜及铜合金  5%    
2519  轻重烧镁  5%    
25309090  其他矿产品  5%    
2526  天然冻石、滑石  5%    
2529  萤石、长石、白流石等  5%    
2511  天然硫酸钡、天然碳酸钡  5%    
2825  肼、胲及其无机盐,其他金属氧化物等  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5%    
2849  碳化物  5%    
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5%    
4410  木制碎料板及其他类似木制材料板等  5%    

  附件6   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备案表

地区(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商品代码  设备金额  合同签约时间  2003年底可完成合同金额  预计执行合同期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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