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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1995)

颁布时间:1995-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项目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增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提高评审质量,保证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的贯彻,减少经营风险,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和审贷分离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承担的各类贷款项目、担保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及其他项目的评估审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运用科学的评审方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项目评估审查应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一、我国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

  二、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等;

  三、项目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

  四、国家有关评估、评价、论证的规定、办法及参数;

  五、本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第二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评审部门是从事本行办理的各类项目评估审查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项目评审工作主要由本行评审部门的专业人员完成;对于一些金额巨大、情况复杂的特殊项目或者高新技术项目,可以由项目评审部门聘请或委托有关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协作完成。

  第七条 项目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八条 对项目单位报请本行办理的各类项目,由各项目管理部门(即有关业务部门,下同)在收到项目申请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有关资料、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送交项目评审部门。项目评审部门在收到有关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研究,做出安排。

  第九条 经确定需要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借款、担保、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出口许可证;

  五、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

  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承担单位前两年的年度及本年度近期的财务报表;

  八、贸易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

  九、买方的资信证明;

  十、银行保函、信用证或抵押文件;

  十一、项目评审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部门开展业务,应当根据项目单位不同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和项目的不同规模、经济效益、风险程度以及与本行业务来往历史的长短等因素,分别确定评审的内容和重点。

  对于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强,与本行长期合作良好的项目单位和一些规模不大,产品技术、工艺比较简单、风险较小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评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列入评审计划的项目,项目评审部门应当组织评审小组,确定小组负责人,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确定评审重点和工作进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对一般单机出口信贷项目和担保项目,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小型项目为7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15个工作日。对于成套设备出口的各类贷款(包括政府贷款、援外贷款)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小型项目为1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为2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为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特殊的,经行领导批准,评审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所述项目大小的划分按其金额确定。小型项目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中型项目为1000万至5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大型项目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二条 开展项目评审,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评审要求和实际需要,可深入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核实、收集资料,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加快工作进度,避免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项目评审部门可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项目的前期调查。在实际工作中,项目评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应注意相互沟通、相互配合。

  第十三条 对调查、收集并经过核实的资料,评审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审查、预测和评价,在归纳综合各个单项分析、研究结论的基础上,编写、提交评审报告,根据本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行领导审批。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四条 对项目的具体评审,应当根据本行承担的不同业务类型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重点的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大型成套设备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类出口贷款(包括政府转贷、援外贷款)等项目,应评审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必要性及有关的国家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国别政策,以及所在国的地理位置、政治局势、贸易管理、外汇管制等有关情况;

  二、市场与规模分析。对市场(规模)范围、供需状况、产品竞争能力(包括质量、性能、价格)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项目经济规模分析;

  三、生产条件评审。对国内出口单位和国外进口单位的建设条件和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做出评价。包括资金、资源、地质水文资料是否清楚,厂址选择是否合理,施工队伍状况、原材料、燃料电力供应、交通运输、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四、技术评审。对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评价;

  五、财务效益评审。对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项目的盈利能力及清偿能力做出评价。包括项目的现金流量,产品的成本、折旧、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各项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状况、投资回报率、贷款偿还期、外汇流量、净创汇、换汇成本、贷款创汇效益等;

  六、担保人的评审。包括担保人资格、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和近期担保、履约情况;

  七、抵押物的评审。包括抵押权的设立,抵押物的选择、鉴定、估价,抵押率、抵押期限、抵押条件,抵押物的占管及处置,抵押物的保险及法律公证手续等项内容;

  八、贸易合同的评审。主要侧重于支付方式、交货期、预付款、定金、银行保函、支付所使用的货币、外汇汇率变动趋势及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的保值措施;

  九、不确定性分析和风险度评审。对利率、汇率、价格等因素变动对项目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对于单机出口项目的评审,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内容,但第二、三、四、九等项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评审总结。在进行各项单项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评审的结论性意见。项目的评审结论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有关项目的各种资料是否合法、有效、齐备;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外交政策、科学技术政策等政策;

  三、国别风险;

  四、项目单位的资信情况、经济实力、履约条件、还款期内的财务状况预测、偿债能力、还款保证;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可靠,产品是否适销对路,市场状况分析(主要指与固定资产类有关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

  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合理,其财务效益、创汇效益情况如何,支付方式是否可靠;

  七、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是否合理;

  八、项目方案和项目方式的选择和决策是否得当(主要指交钥匙工程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九、对是否同意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的后评审。为了加强和完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验项目的实施质量和决策水平,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评审部门将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提出后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项目评审的各种资料、文件、领导批示、评估审查报告、对合同、协议的意见,后评价报告等评审材料由项目评审部门统一归档管理,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凡涉及国家机密、项目单位及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各种数据、资料,评审部门和评审人员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中因聘请专家、顾问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评审部门拟出计划,按本行财务规定审批支付,列入业务费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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