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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颁布时间:1998-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地发展,现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491号)中的比例管理指标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流动充足性指标

  (一)备付金比例

  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8%)不得低于3%。

  (二)资产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三)存贷款比例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

  (四)对流动负债依存率

  流动负债净额与长期资产的比率不得高于30%。

  (五)中长期贷款比例

  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中长期贷款余额与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六)拆借资金比例

  1.拆(调)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调)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3.净拆(调)入资金余额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高于4%。

  农村信用社资金余缺通过联社调剂资金解决,监控指标为拆(调)入资金比例和拆(调)出资比例;县联社监控指标为净拆(调)入资金比例。

  二、资产安全性指标

  (一)贷款质量指标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

  (二)呆账贷款抵补率

  贷款呆账准备金与呆账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单户贷款比例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三、资本充足性指标

  (一)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

  1.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2.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4%。

  (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

  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6%。

  (三)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

  核心资本、贷款呆账准备金之和与呆滞呆账贷款余额的比率。

  四、收益合理性指标

  (一)资本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的比率不低于5%。

  (二)资产利润率

  利润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不低于0.5%。

  (三)利息回收率

  本期实收利息与本期应收利息的比率不低于90%。

  (四)非利息收入比率

  非利息收入与各项收入的比率。

  (五)资产费用率

  费用总额与资产平均余额的比率。

  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呆滞呆账贷款抵补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利息回收率、非利息收入比率和资产费用率等为监测指标,其余均为监控指标。监测指标中拆(调)入资金比例、拆(调)出资金比例按月监测,其余每半年监测一次;监控指标中资产流动性比例、对流动负债依存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净拆(调)入资金比例、资产风险加权后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加权前的资本充足率每半年监控一次;其余各项指标每月监控一次。

  商业贷款、质押其他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贷款和待处理抵贷资产、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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