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6]26号

颁布时间:2006-06-02 08:47:48.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通知所称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三、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银行应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计算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以下简称汇发69号文)附件中原《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废止。

  四、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之前,分别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电子文件为EXCEL格式)。传真:010-68402303;电子信箱:yinhangchu@mail.safe.gov.cn。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具体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要求执行。

  五、调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下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情况表》。各分局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新的报表格式(见附件3)填制上报,报送方式和时间不变。

  六、银行在本通知实施前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核定的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继续有效。银行应按照汇发69号文的规定,做好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限额管理。除本通知调整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事项外,其他事项仍遵照汇发69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等执行。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447。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其中:竞价交易

(5)

 

 

 

询价交易

(6)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

(7)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

(8)

 

 

 

其中:与其他银行的远期签约

(9)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0)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1)

 

 

 

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

(12)

 

 

 

其中:与其他银行的远期累计未到期

(13)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4)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

(15)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履约

(16)

 

 

 

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

(17)

 

 

 

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

(18)

 

 

 

其中:与其他银行的掉期履约

(19)

 

 

 

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

(20)

 

 

 

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

(21)

 

 

 

其中:与其他银行的掉期累计未到期

(22)

 

 

 

  附件2:

《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

  一、项目说明

  (一)“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金额,不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到期履约。

  (二)“当日自身结售汇”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开展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自身结售汇业务的金额。

  (三)“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签约金额。

  (四)“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的金额,不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的履约。

  (五)“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统计该交易日银行全系统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的签约金额。

  二、项目计算关系

  (一)(10)=(1)+(2)+(3)+(4)+(7)+(8)

  (二)差额(2)、(3)、(7)、(11)、(15)、(17)、(20)=结汇-售汇

  差额(4)、(5)、(6)、(8)、(9)、(12)、(13)、(16)、(18)、(19)、(21)、(22)=买入-卖出

  (三)(14)=(10)-(11)-(12)

  三、关于远期违约和展期的统计处理

  (一)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合约如发生违约,应按照与原合约相同的交易方向,将违约金额以负值计入“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或者“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的对应栏目内。例如:银行的一笔100万美元客户远期结汇合约在2006年3月20日发生违约,银行应在该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或者“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中“结汇”栏目内计入-100万美元。

  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合约如发生展期,先按照违约进行处理,再作为一笔新签的远期合约进行处理。

  (二)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如发生违约,应按照与原合约相同的交易方向,将违约金额以负值计入“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的对应栏目内。例如:银行的一笔100万美元银行间远期买入合约在2006年3月20日发生违约,银行应在该日《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中“买入”栏目内计入-100万美元。

  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如发生展期,先按照违约进行处理,再作为一笔新签的远期合约进行处理。

  四、关于报表衔接问题

  因汇发69号文附件中原《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以下简称“老报表”)实行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而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因此,银行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新、老报表进行数据的衔接处理:

  本通知实施后第一个交易日新报表中的“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金额等于:前一个交易日老报表中的“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金额加上前一个交易日的远期交易(包括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和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差额,以及前一个交易日的即期交易(包括对客户即期结汇和银行间即期交易)因T+1、T+2形成的累计未到期差额。

  五、其他

  (一)对客户“结汇”指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对客户“售汇”指客户从银行买入外汇。

  自身“结汇”指银行将本行外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不良资产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本币形态;自身“售汇”指银行将本行本币形态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利润等结构性敞口资金转换为外币形态。

  “买入”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入外汇,“卖出”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

  (二)全部项目在交易订立日(即:交易日,T+0)时点计入头寸报表。

  (三)银行办理的各类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不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和收付实现制头寸的各项目,仅作为头寸报表的附加项统计。

  (四)银行将非美元头寸折算美元头寸时,根据本行的风险管理自行确定折算汇率。

  (五)头寸报表中的“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仅是计算项目,不作为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对象。

  (六)“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履约”的统计项中,“结汇/买入”和“售汇/卖出”分别指掉期交易近端或远端的履约外汇金额。

  (七)“当日对客户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当日银行间人民币对外币掉期累计未到期”的统计项中,“结汇/买入”和“售汇/卖出”分别指掉期交易近端或远端的未履约外汇金额。

  附件3:

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情况表

年   月   旬

填报单位:(外汇分局)          单位:万美元

项目

银行

结售汇综合头寸

收付实现制头寸

上期末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期末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期
差额

上期末收付实现制头寸

本期末收付实现制头寸

本期
差额

地方性银行

 

 

 

 

 

 

 

 

 

 

 

 

 

 

 

 

 

 

 

 

 

 

 

 

 

 

 

 

合计

 

 

 

 

 

 

外资
银行

 

 

 

 

 

 

 

 

 

 

 

 

 

 

 

 

 

 

 

 

 

 

 

 

 

 

 

 

合计

 

 

 

 

 

 

总计

 

 

 

 

 

 

  注:

  1.《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情况表》的统计周期为上旬表、中旬表和月表。

  2.本期差额=本期末-上期末

  3.地方性银行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4.对于仍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且未纳入境内其他分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集中统一管理的外资银行,上表中该行的上期末和本期末收付实现制头寸的填报方法为:以该行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和结售汇人民币现金账户合计资金期末余额(含账户的当日在途资金)折算为美元以负值计入,折算汇率采用该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上表中该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不作填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