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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

广发影字[89]425号110

颁布时间:1989-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一个时期以来,在广东、海南、福建、广西等地一些城镇,出现了电影院、剧院公开张贴广告,售票放映港台及外国走私影片和来自其它非正常渠道的影片的情况,其中部分影片内容庸俗不堪,情趣十分低下,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据调查,这些走私影片系港台六、七十年代的老节目旧拷贝,由香港走私影片团伙偷运进口。

  影剧院公开售票放映这类影片,有的以“特供片”、“窗口片”为名招徕观众,有的随意取消国产片放映,偷放走私片。特别是广东、海南的一些电影发行部门对影剧院私自放映走私影片不仅制止不力,而且还私自进口在本地区发行放映。一些进行走私影片活动的不法分子不择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有的通过拉拢在电影单位工作的亲戚、朋友放走私片;有的带着走私片串城走乡,引诱放映单位放映等。目前这伙不法分子及其代理人在广东大肆活动之后,有的还向福建、海南、广西、湖南、贵州等地流窜放映,这股歪风必须坚决刹住。

  关于影片的进口、发行和放映问题,一九八○年中央33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是经营、管理影片输出与输入业务的唯一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准进口国外影片”。国务院(81)国函字156号文件又重申:“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经营管理。”私自放映走私影片和私自进口并发行放映外国、港台影片,违背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一方面扰乱了电影市场,干扰了国家有计划的影片进口业务,不利于国产影片的生产和放映;另一方面纵容了走私违法活动,助长了滥放走私影片的不良风气。对此,已引起广大观众和海外人士的不满。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各类放映单位,今后一律严禁放映走私影片(包括购买和租赁)。违者将给予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放映和经营走私影片的全部收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上缴财政。

  二、各电影放映单位如发现前来要求放映港台及外国走私影片的不法分子,应立即扣留其影片,并协同当地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扣留的影片应立即上交省(区、市)文化厅(局)转寄中国电影资料馆封存。

  三、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严禁私自进口影片发行。违者,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全部发行放映收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上缴财政。

  四、各级文化行政、电影发行部门,应加强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影片走私。特别是沿海地区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情况,并通报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没收偷运进口的影片,惩办走私影片的不法分子。对目前已流散在大陆的走私影片,尤其是内容反动的、淫秽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按有关规定,追查来源,没收拷贝,并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查处不法分子。没收的影片,除有明确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和海关处理的外,一律由当地文化厅(局)转交中国电影资料馆封存。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管理,要教育和引导发行放映单位自觉地遵守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禁止放映走私影片,并敢于和不法分子作斗争。对屡教不改继续放映走私影片的放映单位,应令其停业整顿。

  本通知应及时传达到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各电影放映单位和各级宣传、文化行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各地海关,并向干部和群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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