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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4]19号

颁布时间:2004-0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粮食局、统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和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粮食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全面的决策依据,现就加强粮食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粮食、统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粮食统计工作,加强对粮食统计工作的领导

  粮食统计工作是做好粮食供需平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发展改革、粮食、统计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粮食产消平衡等重大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粮食、统计部门做好粮食统计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粮食油脂统计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努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统计的业务指导,本着相互配合、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支持粮食部门开展粮食统计工作。

  二、稳定粮食统计队伍,改善统计工作环境

  (一)省、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粮食宏观调控管理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统计理论知识,精通粮食统计业务,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工作责任心。

  (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统计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统计专业职务岗位,做好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评定和聘任工作。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由本单位或报上级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的人员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一是要在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系统开发,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二是要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有关政策、计划的讨论,参加相关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是要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和日常统计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在做好粮食常规统计工作的同时,探索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加快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

  (一)做好粮食定期统计工作。各地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做好各项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特别是要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粮食统计旬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二)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研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各地粮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03年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的通知》(国粮调[2003]204号)的要求,积极做好粮食加工、转化和经营企业的购销存以及社会粮食需求的抽样调查工作。不断积累经验,研究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给予业务指导,协助粮食部门搞好调查工作。

  (三)做好粮食供求监测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粮食安全预警体系。各地发展改革和粮食部门要有效监测和控制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而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为此,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汇总和分析粮食市场日常监测数据,掌握市场动态,跟踪研究情况,分析判断长远发展趋势,提出综合对策。

  粮食统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广大粮食统计人员要把实事求是作为工作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各项统计职责,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切实做好粮食统计工作。

  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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