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函[2006]220号
颁布时间:2006-04-27 09:46:33.000 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工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6年5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钟斌
联系电话:(010)66556256
传真:(010)66556252
附件: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的;
2、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
三、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公布。
四、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此类废物普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增补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此类废物普遍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删除。
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前三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附录A)。“废物来源”是对危险废物产生来源的具体描述。“危险特性”是指易燃性(简称为I)、反应性(R)、腐蚀性(C)、毒性(T)和感染性(In)。
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附录A:
废物类别代码
废物类别代码为两位数字:“废物类别”中1-18类根据废物的来源分类;第19-47类按照所含危险成分分类;第48类为含多种危险成分的危险废物以及其他来源的危险废物。
废物类别 |
废 物 类 别 |
废物类别 |
废 物 类 别 |
代 码 |
代 码 | ||
1 | 医院废物 | 25 | 含硒废物 |
2 | 医药废物 | 26 | 含镉废物 |
3 | 废药物、药品 | 27 | 含锑废物 |
4 | 农药废物 | 28 | 含碲废物 |
5 | 木材防腐剂废物 | 29 | 含汞废物 |
6 | 有机溶剂废物 | 30 | 含铊废物 |
7 | 热处理含氰废物 | 31 | 含铅废物 |
8 | 废矿物油 | 32 | 无机氟化物废物 |
9 | 废乳化液 | 33 | 无机氰化物废物 |
10 | 含多氯联苯废物 | 34 | 废酸 |
11 | 精(蒸)馏残渣 | 35 | 废碱 |
12 | 染料、涂料废物 | 36 | 石棉废物 |
13 | 有机树脂类废物 | 37 | 有机磷化合物废物 |
14 | 新化学品废物 | 38 | 有机氰化物废物 |
15 | 爆炸性废物 | 39 | 含酚废物 |
16 | 感光材料废物 | 40 | 含醚废物 |
17 | 表面处理废物 | 41 | 废卤化有机溶剂 |
18 | 焚烧处置残渣 | 42 | 废有机溶剂 |
19 | 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 | 43 |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 |
20 | 含铍废物 | 44 | 含多氯苯并二噁英废物 |
21 | 含铬废物 | 45 | 含有机卤化物废物 |
22 | 含铜废物 | 46 | 含镍废物 |
23 | 含锌废物 | 47 | 含钡废物 |
24 | 含砷废物 | 48 | 其他废物* |
附录B:
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
本目录所收录化学品,主要是环境风险大的化学品,我国淘汰或限制化学品,国际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具体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全部剧毒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限制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管制的全部化学品;《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管制的部分化学品;《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全部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危险化学品;等。
目录中的“序号”是指本目录录入危险化学品的顺序,目录中的化学品按照中文名称的化学名拼音排序。“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是指危险化学品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其中:“化学名”是按照化学品命名方法给予的名称:“别名”是指除“化学品”以外的习惯称谓或俗名。“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为一种化学物质指定的唯一索引编号。
附件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的必要性
危险废物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点。危险废物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1998年,原国家环保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该《名录》在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近8年的实践实施情况表明,该《名录》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名录》的规定与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相抵触。
2004年12月修订的《固体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无需进一步鉴别。
而原《名录》规定“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与《固体法》相抵触。
2、原《名录》未确定以何种标准或原则制定《名录》,从而使《名录》修订缺乏明确依据,不利于保持《名录》的连续性。
3、原《名录》基本上参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进行编制,与我国实际情况有差距,可操作性不强。
二、修订过程和原则
(一)修订过程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中国环科院开展了《名录》修订的研究工作。
2004年12月《固体法》修订通过后,我局加快了工作进度,在调查、分析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经反复研究,编制完成《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修订稿))。
(二)修订原则
1、连续性。原《名录》已实施近8年,为广大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所熟悉。《名录》的修订将保持连续性,避免完全推倒重来,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2、创新性。结合我国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污染特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同时兼顾《巴塞尔条约》的实施,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危险废物名录。
3、可操作性。危险废物的认定专业性较强,而我国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以及企业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关于危险废物的专业知识。因此,修订《名录》将体现可操作性,通俗易懂,便于基层工作人员认定危险废物。
4、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危险废物的管理成本远远高于一般废物,如危险废物处置成本相当于一般废物的十倍甚至百倍。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尚不强。因此,修订《名录》将考虑科学性与经济可行性相结合,突出重点,即保护环境,又不超越我国承受能力。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认定危险废物的基本方法。
遵循《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明确危险废物的认定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即列入《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属于危险废物。
2、确立将废物列入《名录》的标准和原则。
《名录》(修订稿)规定: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或感染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上述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依据我国《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与标志GB 13690-92》关于危险化学品主要危险特性的定义,参照《巴赛尔公约》,结合世界卫生组织、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经验,确定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为五类,包括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
鉴于《固体法》不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因此危险特性不考虑放射性。
受研究方法、科学技术手段以及认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制定出完备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有些废物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危害,但现有技术条件下,尚不能鉴别其危险特性或检测出危险组分,也就是不能排除其具有危险特性。对于这些废物,根据国际惯例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3、关于医疗废物的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因此《名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另行公布。
4、关于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管理
为防止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稀释方式来逃避管理危险废物的责任和义务,美国等发达国家确定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原则;同时,由于危险废物的性质复杂,其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后,以“一刀切”的方式均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尽合理,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又有许多排除性规定。
根据《固体法》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名录》(修订稿)规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该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建立危险废物豁免制度。
对一些量小且分散的危险废物(如家庭产生杀虫剂等),由于难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或实施这些制度的成本非常高,发达国家一般予以豁免,即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如美国关于危险废物鉴定和名录的法规(联邦法规汇编次章I第261部分-危险废物鉴定和名录)规定,家庭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管理实际情况,《名录》(修订稿)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及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但将上述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6、建立危险废物排除制度。
为鼓励和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降低废物的危害性,参照国际惯例,《名录》(修订稿)建立了危险废物排除制度,即产生列入《名录》中废物的单位,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废物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可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若这一类别的废物经确认普遍不再具有危险特性,将在修订中从《名录》中删除。
(二)所列废物来源说明
根据可操作性原则,《名录》(修订稿)主要根据产生源来认定危险废物,共列举了危险废物442种;所列废物均是多发,常见,且明确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危险特性不明确,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的废物不纳入本《名录》。
《名录》(修订稿)所收录危险废物的筛选过程主要参考了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深圳市主要行业危险废物分类指南》和《美国危险废物名录》(美国联邦法规汇编次章I第261部分-危险废物鉴定和名录)。
其中309种废物来自原《名录》和《深圳市主要行业危险废物分类指南》中的具有明确行业来源的危险废物源,如“109-001-36石棉矿开采过程产生的石棉尾矿渣-石棉废物”来自原《名录》“HW36类石棉废物:石棉矿开采过程产生的石棉尾矿渣”:“151-001-34 使用酸清洗生产缸或贮存缸产生的废酸”来自《深圳市主要行业危险废物分类指南》。
114种废物源自《美国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特定源(K类)与非特定源废物(F类),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包括:石油加工、炼焦业产生的废物;有机化工制造业产生的废物;农药制造业产生的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产生的废物;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产生的废物;等等。例如,“264-003-12 锌黄颜料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处理污泥”,来自染料涂料制造业,对应于《巴赛尔公约》中的Y12类“从油墨、染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名录》(修订稿)还列入了产品类/社会源危险废物,共计19种,包括第一产业(农、林、牧和渔业)、第三产业(服务业)及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荧光灯管、铅酸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废氧化汞电池、废油漆及其包装、废溶剂、废酸、废碱等等。此类危险废物无特定行业来源,其行业代码以999表示。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的规定,并参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有关规定(附件8),《名录》(修订稿)列出了电子类危险废物,即第“999-018-48”类危险废物,指的是“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部件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
(三)列表样式的说明
《名录》(修订稿)的列表样式见表1,列表由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和危险特性组成。
表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修订稿)(样式)
废物代码 |
危 险 废 物 |
危险特性 |
071-001-08 |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 T |
油田井下作业产生的井场含油固体废物,即原油、含油废水与地表土壤及铺垫井场地面的炼钢废渣等混合形成的含油固体废物-废矿物油 | ||
092-001-29 | 贵金属采选 | T |
“全泥氰化-炭浆提金”黄金选矿生产工艺产生的含汞粉尘、烟尘残渣及含氰废水的处理污泥-含汞废物 | ||
252-001-11 | 炼焦 | T |
炼焦过程中的蒸氨塔压滤污泥-精蒸馏残渣 | ||
261-010-1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有机化工 | T |
使用乙烯基制备乙醛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底渣-精蒸馏残渣 | ||
999-001-31 | 产品类/社会源危险废物 | T |
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共8位数字,根据产生源所在行业及废物类别编制。前三位代表行业类型,是产生源的行业代码,直接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的三位中类代码,如“151-001-34”中的151代表饮料制造中的酒精制造业。中间三位数字是对行业内具体的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流水编号;末位两位数字代表废物类别,参照《巴塞尔公约》及我国原有《危险废物目录》进行编号,如34代表废酸,体现了《名录》修订的连续性。废物类别的代码见附录A.
危险废物栏所列危险废物具体指出了废物的来源(除产品类/社会源危险废物外),如行业的具体工艺、流程、使用的化学物品等等。其中的黑体字与废物代码中最后两位数字所代表的废物类别相对应。
废物危险特性共5种: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和感染性,在名录中以对应的英文词组开头大写字母表示,如C(Corrosively)为腐蚀性、T(Toxicity)为毒性。
(四)关于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说明
《名录》(修订稿)包括废弃危险化学品,即第“999-999-14”类危险废物,指的是“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达数千种。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本《名录》以附录形式列出了《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收录498种危险化学品,主要是环境风险大的化学品,我国淘汰或限制化学品,国际公约管制的化学品。具体来源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全部剧毒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限制的全部危险化学品;我国签署并批准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管制的全部化学品;《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中管制的部分化学品;《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全部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危险化学品;等。
《优先管理类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列表样式见表2,各栏目的含义是:
1、“序号”是指本目录录入危险化学品的顺序。
2、“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是指危险化学品的中文和英文名称。其中:“化学名”是按照化学品命名方法给予的名称:“别名”是指除“化学品”以外的习惯称谓或俗名。本目录中的化学品按照中文名称的化学名拼音排序。
3、“CAS号”是指美国化学文摘社为一种化学物质指定的唯一索引编号。
表2
《废弃危险化学品目录》(样式)
序号 |
中文名称 |
英 文 名 称 |
CAS号 | |
化学名 |
别 名 | |||
1 | 2-氨基苯胂酸 | - | 2-Aminophenylarsonic acid | 2045-00-3 |
3 | 4-氨基苯胂酸 | 对氨基苯胂酸 | 4-Aminophenylarsonic acid; | 98-50-0 |
p-Aminobenzenearsonic ac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