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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吨煤工资包干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通知

煤劳字[1985]第309号

颁布时间:1985-03-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煤炭部

  自去年六月煤炭厅局长改革座谈会议以后,全国大部分统配矿务局推行了吨煤工资包干办法,调动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对促进煤炭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提高效率和节约劳动力方面效果更为明显,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职工的收入,实践证明,吨煤工资包干是适合煤矿企业特点的好办法。但是,这个办法也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补充。今年三月十三日召开的煤炭厅局长会议对如何完善吨煤工资包干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吨煤工资包干单价是以企业实际工资总额(考虑政策性增减因素)为基础确定的,它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好坏的差别。为了解决效率越高吨煤工资单价越低这个“鞭打快牛”的问题,以鼓励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率,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份起实行吨煤工资单价按原煤全员效率提高的程度分档次加价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全员效率达到两吨以上的矿务局,在两吨的基础上每提高1%,允许增加吨煤工资单价1%;全员效率在两吨以下,1.5吨以上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7%;全员效率在1吨以上,1.5吨以下的矿务局,每超过年度计划1%,允许吨煤工资单价增加0.4%。

  二、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综合利用,广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利润,提高经济效益,可以在一些矿务局试行切块包干办法。对矿务局内部的各生产矿井和为原煤生产服务的有关单位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对自营基建工程处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对矿务局内生产其它产品的经营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利润指标挂钩。

  实行这个办法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现进一步明确规定。即凡是经过整顿劳动组织而精简下来的富余人员,已进行了妥善安置,不再由全民企业支付工资的,均应视为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范围。具体界限是:

  (一)由集体企业或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并支付工资的人员,可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仅是改变隶属关系或划给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单位(工厂、车间)不能算作减人不减工资。

  (二)将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组织起来另开生产门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达到自负盈亏,不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这部分人员可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三)富余人员支援新投产矿井及其它投产项目,按设计定员顶替了国家下达招工指标而不再招收这部分工人的,这部分人员可以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四)自然减员不再顶替补充及调离矿务局的人员,可以算作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五)采掘工作实行外包生产的煤炭,可以提取吨煤工资,但外包人员支付的工资也必须计入吨煤工资总额。同时,其工数应计算效率。

  (六)组织富余人员开小煤窑或集体经营的小煤窑,产量不计入国家计划以内的,不提取吨煤工资,支付的工资也不计入吨煤工资总额;产量计入国家计划以内的,可提取吨煤工资,支付的工资应计入吨煤工资总额,同时,其工资数应计算效率。

  四、有些企业在完不成利润(亏损)指标时,用包干工资去填补,致使吨煤工资总额不能如数提取,影响职工收入,这是不合理的,今后,在保证完成总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凡用吨煤工资填补当年利润(亏损)指标的,应在以后年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留够生产发展基金以后,如数补还。

  五、实行企业领导干部职务补贴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中青年干部工资偏低,职级劳酬不符的问题。但是,少数单位对这项新制度的理解不够全面,执行不统一,产生了一些矛盾。为此,对职务补贴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实行吨煤工资包干的企业可以执行职务补贴;未实行吨煤工资包干的企业暂不执行。

  (二)按照职级相符的原则,矿务局长实行职务补贴的不再实行月度奖,职务补贴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元;矿务局长的本人标准工资加职务补贴(包括各种奖金),不得超过220元。此项规定从今年四月份起执行。

  (三)实行职务补贴的干部,职务补贴标准,要有合理差别。副局长以下干部的职务补贴标准,应比照上述局长补贴的规定,由矿务局拟定。

  (四)领导干部的职务补贴,必须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本职工作挂钩,不能不管工作好坏一律发放;生产任务和利润(亏损)指标,其中一项没有完成,不得发放;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不得发放。其它经济指标未完成的,应减发职务补贴,减发办法由矿务局确定。

  (五)职务补贴按月考核、按月发放,年终进行总考核。如由于月份没完成任务扣发了补贴,而年底累计完成全年任务,除个人原因者外,可以补齐扣发部分。

  (六)企业全面完成任务,经济效益明显,成绩突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实行职务补贴的干部,可以按季度、半年或全年的考核情况实行适当的一次性奖励。

  六、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所提取的吨煤工资总额有较多节余,可以对职工实行浮动升级,但浮动升级不能变相调资,人人有份,搞平均主义。浮动升级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鼓励那些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职工。每年浮动升级面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干部和工人按相同比例分别计算。

  七、有些单位将病伤人员的劳保待遇层层下放,承包到区队、车间,随产量浮动,影响了国家劳保政策的正确执行。今后,职工的劳保待遇,由矿务局统一掌管,按现行规定政策办理,不能层层下放,以免执行不统一,造成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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