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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07]11号

颁布时间:2007-03-27 09:20:06.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各地积极贯彻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加大资金投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07年2月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率达到74%;国有重点、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安装率分别达到96.9%、80.8%和72.5%;147个重点产煤县实现了区域联网。但总体看此项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部分已建成的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校验不及时和安装地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数据采集、处理和输出的设备不匹配等问题,造成系统运转不正常,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二是一些市(地)、县(区)和煤矿企业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重视不够,进展迟缓,没有按要求配备系统管理、维护及操作人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深入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和区域联网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把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

  煤矿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是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七项措施”之一,是依靠科技进步预防煤矿瓦斯事故的有效途径。按照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2007年底要达到以下两个目标:一是所有低瓦斯矿井年底前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二是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现区域联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瓦斯矿井的监控系统纳入区域监控网络。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两个目标要求,督促辖区内尚未安装监控系统的各类煤矿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尚未联网的重点产煤县(区),抓紧编制安装和联网计划,落实资金,明确责任,限期完成安装和联网任务。

  二、落实责任,提高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质量

  各产煤省(区、市)的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联网工作,应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省、市、县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

  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从瓦斯防治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化网络系统设计方案,选择性能稳定、成熟可靠、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网络系统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把质量关,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推广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37号)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网络系统建成后要经过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强化网络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监测、监控和预警作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对在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及时淘汰达不到标准要求、功能不全、运行不正常的设备。要完善系统管理运行机制,各重点煤矿以及实现区域联网的地区,要建立监控中心,配置专门人员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按照“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针对监控人员配备不足、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系统出现问题不会或不能及时处理等问题,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培训,所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区域监控网络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各产煤省(区、市)应在乡镇煤矿相对集中、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区扶持建立一批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筹措资金,配备足够的检修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资质,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服务机构应依法运作,规范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维修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计量管理体系,服务机构的日常业务须接受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四、强化监管监察,依法查处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情况的监管监察,将其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促进监控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新鉴定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低瓦斯矿井没有装备监控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安装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所有矿井在2007年年底前未安装监控系统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监控系统纳入专项监察范围,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传感器安装地点不正确、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传输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新的规定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与使用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内容。凡未按规定装备、使用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企业,不予受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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