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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通用标签

颁布时间:1997-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卫生部

  自1997年10月1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不符合新标准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于去年颁布并将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法具体规定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3、术语

  3.1化妆品

  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标签的形式

  4.1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必须标注内容

  6.1产品名称

  6.1.1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 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

  6.4日期标注

  6.4.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保质期。

  b.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标注: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应标明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的标准号。

  6.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6.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需标明特殊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其他

  7.1对体积小又没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基本要求

  8.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化妆品的标签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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