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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厦财文[2001]85号

颁布时间:2001-11-01 14:53:46.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差旅费改革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对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差旅费开支标准做部分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住宿的等级标准

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
地区 
省内(不含福
州市区) 
直辖市
省会市
单列市 
经济特区
北京市
上海市 
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220  220  280  350 
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120  120  150  200 
其余人员  1OO  80  120  150 

  (二)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二、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杂费,不得再凭据报销邮电费、通讯费)包干标准

出差地区  标准 
省外地区  每天30元 
省内地区  每天20元 

  1、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公杂费可实行包干,也可凭据实报实销。

  2、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可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地区  经济特区
北京市、上海市 
直辖市、省会市
计划单列市 
一般地区 
省外  省内(不含福州) 
补助标准
(元) 
60  50  40  30 

  四、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除会议通知伙食费自理的可凭据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其余不得享受出差伙食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出差,只能凭交通工具和住宿费的发票按规定标准报销有关差旅费,学习考察费、会议费等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由考察组团单位和旅行社开出的发票也不予报销。

  六、差旅费标准提高后增加的支出从各单位部门预算日常公用经费定额中自行消化,财政不再给予追加预算,希望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出差的审批,从严控制出差的人数和天数。

  七、各区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实行,除以上规定外,其他出差的有关规定仍按市财政局《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厦财事(1996)72号]有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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