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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内财资[2007]87号

颁布时间:2007-03-02 13:29:04.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为做好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办[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录入方式

  凡纳入此次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逐户编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并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层层汇总上报。

  二、上报时间

  (一)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务于2007年5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报送上报材料一份。

  (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务于2007年6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报送上报材料一份。

  三、上报材料

  (一)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上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汇总数据(含分户数据)软盘,以及财政厅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上报材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汇总数据(含分户数据)软盘,以及财政厅要求上报的其他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报表部门、单位要根据资产清查范围,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对所属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户数进行清理核对,把应纳入范围的资产清查基本单位按隶属关系、单位性质进行汇总,确保上报范围不重不漏,为资产清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各级报表部门、单位要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并结合年终清理工作,认真清查账外资产、呆滞款项。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严格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如实填报编制和人员、财务收支和各类资产等指标,确保账卡、账证、账账、账实、账表一致。有关填报口径应与年度决算衔接一致。

  (三)自治区各地区、部门、单位应精心组织落实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完整。

  (四)二连浩特市和满洲里市财政局除向自治区财政厅单独报送资产清查材料外,还应提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盟市汇总。

  (五)正式上报财政厅的纸质材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成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单位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上报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汇总报表以 “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附件一)及编制说明(附件二)的详细内容,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内蒙古财政信息网”主页,进入“行政事业资产清查与管理”专题栏目的软件应用板块下载查询,网址是,或者查阅《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培训资料》中相关内容。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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