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12-13 15:02:03.000 发文单位: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区)科技局、各开发区、三宁公司,市属各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局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南宁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立项、市财政拨款支持或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是指在我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3、负责项目的立项和调整;
4、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5、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和提出项目经费拨付计划;
6、负责管理项目经费;
7、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8、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9、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结题和项目后续绩效考核。
第七条 受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1、协调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进度完成任务;
2、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3、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4、每季度向市科技局提交《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5、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的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
6、当项目完成时,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结题所需材料,并参与结题工作。
7、按市科技局要求对项目进行后续绩效考核。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南宁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
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5、具有良好信誉。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
2、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或其他调查表,随时报告项目有关的重大问题;
3、按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并落实配套资金;
4、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5、项目结束时,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6、接受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对项目的后续绩效考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估(评审)、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
1、按项目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或由项目申报单位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南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2)《南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附件材料:
①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②申报产业化项目应附成果鉴定证书或中试报告等有关材料;
③申报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应附查新报告,查新报告由具备查新检索资格的机构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
④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协议) 等;
⑤涉及项目知识产权的有关材料;
⑥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受理:
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评审):
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并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实地考察调研、评估(评审)的意见,提出项目初审意见,经市科技局业务会议审核,形成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送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
市科技局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编制项目文件。涉及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以政府科技政策调控和引导、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行文下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合同书必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签订,不按期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和撤销。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两年以内,重大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定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要制定项目实施检查计划,按季度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季度最后1个月上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进度表》,每年12月上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年度决算表》。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检查通报制度。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检查的情况,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通报情况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结题申请,并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
2、市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5、项目经费终结决算表(包括自筹经费);
6、各阶段的项目实施进度表;
7、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
8、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检验或测试报告、产品质量标准、用户意见、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专利证书或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特殊行业有关证明或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结题书面申请,并按市科技局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结题应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项目结题形式。项目结题包括验收、鉴定、终止和撤消四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
1、项目的验收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负责。
2、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为5-9人(单数)。
3、验收内容包括:
(1) 研究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 实施技术路线、关键技术攻关的方案和效果;
(3) 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和应用前景评价;
(4) 预期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
(5) 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6) 项目实施的组织及管理经验、科技人才和队伍的成长;
(7) 科技经费使用情况;
(8)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4、验收程序包括:
(1)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确定项目验收地点和时间;
(2)项目验收小组审查验收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及预测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
(3)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审定后核发《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鉴定)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5、项目验收结论包括:
(1) 是否完成项目计划合同书约定的任务、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成果的总体水平和效益;
(6) 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可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超过合同约定完成时间半年以上,且事先未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鉴定:
1、项目的鉴定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负责。
2、项目完成单位填报《南宁市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3、项目鉴定按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广西《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和撤消: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终止、撤消的依据。
2、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科技局予以终止或撤消:
(1)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2)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3)匹配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4)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3、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已发生的经费开支、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成清算小组对终止或撤消的项目进行清算。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结题情况通报制度。
(1)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题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进度表的,除予以公开通报外,还将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对涉及单位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自治区及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2)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第二次验收仍没有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市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3)被终止和撤消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两年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市级新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结题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市科技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在项目结题后进行。
第三十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市科技局要求填报《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考核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七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南宁市科技咨询专家信息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咨询专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等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决策的参考。
第三十七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 向市科技局提供有关项目的咨询意见;
(二) 参与项目的评估(评审);
(三) 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
(四) 参与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八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三)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评判能力。
第三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宜选聘为咨询专家: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四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因素的干扰,应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二)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市科技局或受委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扩散有关咨询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咨询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由市科技局印发的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