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7]17号

颁布时间:2007-03-16 13:56:23.000 发文单位: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我区以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收益是指为偿还国有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设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全部收入;土地出让价款及土地出让政府净收益按《毕节地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毕署通〔2007〕15号)规定办理。

  二、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当地土地收购、储备、整理的唯一机构,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益。各县(市)应根据当年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情况,逐宗委托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未经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不能承接各相关机构的土地入市交易。

  三、凡指为偿还国有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设定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将土地出让的总价款(不含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费及相关税费),直接缴入各级财政局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出让合同和土地供应补偿费合同,将缴入归集账户的土地出让金分为土地收购补偿费(含前期土地整治费)和净收益两个部分,其中净收益按土地净收益的30%划入代表各级政府举债的发展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借债账户。

  凡需使用国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应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总价款直接缴入各级财政局在国有金融机构指定的商业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账户。

  四、土地出让的成本构成:

  (一)土地权属、地类、地籍的前期调查和土地现状评估工作经费;

  (二)测图和购图费用;

  (三)规划设计费用;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五)土地平整和配套费用;

  (六)纳入储备地块的日常管理费用;

  (七)相关税费;

  (八)按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五、本办法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扣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用途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偿还国有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六、各级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建立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通报例会制度。地、县(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已实施借贷的国有金融机构等部门每月举行一次专题会议,通报有关土地交易、土地出让金归集、划转、返还、使用等情况,研究加强管理措施。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至建设投资公司与国有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之日失效。

  八、本办法由毕节地区财政局、毕节地区国土资源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