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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8]8号

颁布时间:2008-03-11 11:54:30.000 发文单位:抚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抚州市企业家协会负责全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1人。

  第二章 评选条

  第六条 市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九)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十)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江西企业1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经贸委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对本辖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限推荐3-5名。

  中央和省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每个单位限推荐1名。

  第九条 推荐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应向市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县(区)经贸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的推荐报告。

  (二)抚州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企业家协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根据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20名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奖金3万元人民币。

  奖金及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得“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经贸委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要建立“抚州市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市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市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市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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