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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小企业利润表应关注“明细项目”(上)

来源: 曹凡 编辑: 2013/07/15 15:49:27  字体: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小企业利润表与大中型企业利润表相比,增设不少明细项目。小企业利润表中增设的明细项目对于小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比较与核对,详细说明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小企业利润表明细项目的内容

  小企业利润表中的“明细项目”是指在利润表中具体项目下,另设详细项目,具体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销售费用项目、管理费用项目、财务费用项目、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等六项内容。

  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销售费用项目包括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管理费用项目包括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和研究费用等;财务费用项目包括利息费用等;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支出项目包括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和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属于变化比较大的项目。该项目中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等属于新增内容。其中,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不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只是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印花税,属于企业的“小四税”,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两项内容,原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现在通过“营业税及及附加”账户,并在利润表内单独反映。

  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是小企业通过明细核算,详细提供小企业上交的、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外的各种税费,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稽查活动。

  销售费用项目

  小企业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项目要求详细反映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目的是要求小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企业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条规定,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出顺延而已。利润表明细项目中,单独反映商品维修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可以方便纳税申报人员计算其税前扣除部分,也便于税务稽查人员根据利润表明细项目稽核。

  管理费用项目

  如前所述,管理费用项目包括开办费、业务招待费和研究费用等。该项目中,这些费用,会计处理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不一致。

  其中,对于开办费,《小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开办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以分3年摊销。但企业所得税税法未列明长期待摊费用如何摊入成本费用,如何税前扣除。实际工作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处理开办费用,也可以一次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但要在利润表中详细说明,单独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企业在筹建期内发生的开办费,虽然《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业务招待费,《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全部一次性扣除。但《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税前扣除金额有一个扣除幅度:最高为当年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研究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一次性列入成本费用,全部扣除,但所得税法要求,符合条件的,可加计50%扣除,即按150%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里的研究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这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是关键,它是以中国境内是否形成相应的研究开发成果为标准来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进行明确。

  填报小企业利润表应关注“明细项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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