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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变化

2010-3-29 11:37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使得一直让人期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终于揭开了久违的面纱。纵观短短的14条,却折射出全新的管理思路。

  一、资格认定条件更加清晰

  凡是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这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判断方法上也更加简单,只要纳税人提供了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即认可满足了条件,它强调的是事前的形式性审查,这也减少了资格认定的寻租机会。

  二、申请资格认定越发容易

  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申请时机上,纳税人可以随时提出,不再受次年1月底前的限制;二是无论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都可以申请认定资格;三是最大限度的消除了身份歧视,除其他个人之外甚至免税销售额纳税人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三、年应税销售额概念发生重大变化

  办法将年应税销售额界定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里有两点必须引起特别注意:一是不再要求年是公历年度,只要是连续12个月内销售额达到50万元或80万元即可;二是将免税销售额包含在应税销售额中,这将对部分免税纳税人产生一定影响。

  四、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认定程序

  销售额超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具有主动申请认定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销售额未达标的非新开业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除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查验的必经环节才能认定资格。

  五、实行有差别的执行起始期

  办法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享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笔者认为,这体现了鼓励纳税人早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政策导向,同时也突出了公平原则,因为纳税人在开业时放弃一并认定资格已经行使了有利于其自身的选择权,那么当他在重新选择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就应当从认定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六、资格退出渠道进一步收窄

  办法重申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同时,废止了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等3种情形;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年审对象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等5种情形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规定。

  办法虽然废止了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明电[1993]60号国税函[1998]156号国税函[2002]326号文,但需要指出的是,其他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特别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等文仍可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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