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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

2010-5-12 13:53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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