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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如何确认应纳所得税总额

来源: 读者上传 编辑: 2009/10/10 13:16:40  字体:

  应纳所得税总额为行业协会在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免税收入项目金额与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1、收入总额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入、事业收入、会费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2、免税项目有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专项补助收入、政府资助、行业协会收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费,捐赠收入。对于以上所有免税项目必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是接受捐赠收入,还必须提供接受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对于未出具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则不可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3、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行业协会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具体项目如下: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额应按照事业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行业协会应将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如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扣除。行业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咨询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以及复印费、打印费、资料费等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已交的税金,准予在税前支出。

  行业协会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矛扣除。

  行业协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行业协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行业协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行业协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 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行业协会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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