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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来源: 陈安君 编辑: 2010/05/06 09:59:32  字体:

  为了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纳税秩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免税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财税[2009]12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免税范围认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以下两类收入不免税:

  (1)不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2)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免税申请相关材料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限及免税执行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文公布前发生的业务可参照相关条文进行纳税调整。

  五、免税非营利组织税务注意事项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即使非营利组织符合免税条件,也不一定其所有收入都能够免税,能够免税的只限于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不征税收入汇缴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中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列,即表中不征税收入总额,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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